《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既是党的建设理论创新,也是党的建设实践创新。这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的团结统一,提高我们党在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的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首先,要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内容非常广泛,概括起来要从六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坚持把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体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必须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三是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四是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要依法行政;五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六是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总之,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条例》的主线。因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就是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内监督,才是有生命力的、健康的、有效的。这也是党的民主集中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各级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精通《条例》,全体党员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提高按《条例》办事的自觉性。《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运用好这些权力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如何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也是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这个问题如果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条例》、贯彻落实好《条例》。要把学习《条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的学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讲实效地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省上将举办培训班,对各市市委书记、市长、省直各部门、厅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种领导干部学习班和其他的有关班次,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教学安排。各市也要分层次举办《条例》学习班,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强化纪律观念,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充分行使党内法规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同时,省上还将组织领导干部与专家学者论坛、举办党内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省形成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第三,学习贯彻《条例》,必须从发展党内民主做起。发展党内民主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条例》从新的实践出发,既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还规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规定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这些具体规定,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发扬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保护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为出发点来开展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主要内容,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第四,学习贯彻《条例》,必须重视教育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着重强化两个意识,一是监督的意识,实行监督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是党性的要求,也是应尽的责任。二是接受监督的意识,作为一级党组织或一名党员要有自觉接受别人监督的觉悟。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要解决好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和不让监督的问题。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就是没有履行好监督的政治职责。不让监督、压制民主,就是没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既要带头行使好监督权力,更应该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之下,逐步养成一种在民主和监督之下工作生活的习惯。《条例》中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及其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党员和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这六种监督主体,要充分发挥这些监督主体的作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使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敢于和能够监督我们的党政组织。党的组织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第六,要在深化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上下工夫,努力提高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要加强教育工作,使党员的监督意识、监督行为和实行监督的能力不断得到培养和提高。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内监督基本理论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明确自己的监督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对每个党员来说,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有行使监督的权利,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一是各项监督活动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能故意刁难、无理纠缠,更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对滥用监督权力,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当然,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党组织和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三是对被通过调查证实没有错误的党组织或党员要及时消除影响,保护其工作的积极性。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监督纪律,维护其正当权益,才能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模范执行《条例》具体规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虚心地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断地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努力做到决策科学民主,尽力为人民群众多干事、干好事。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模范地贯彻执行条例,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有关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各级党组织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对照检查,找准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健全规章制度。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规律,促使党内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努力把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