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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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继试行条例颁布之后,中共中央重新修订、颁布此条例的目的、意义何在?

  答: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全面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全国解放后以至“文革”十年动乱之前 ,党中央和中央监察委员会曾发布过一些单项的党纪处分政策性规定。“文革”结束之后的十余年时间,在党纪处分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遵循,处理案件往往凭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的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很不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 。我们党需要有一个对于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统一执行纪律,防止党纪处理工作中的随意性 。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八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纪委又发布了四个关于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 ,对于教育广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统一执纪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受文件体例的限制,对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运用规则等问题,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 ,中央纪委在制定发布一些应急的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将以前的零散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历时9年,15次修改,最近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贯彻实施。

  《 条例》的发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的纪律建设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措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在党的纪律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向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问题的阶段。

  问:这次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以前的(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比较有什么新的变化,它的特点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一是在“总则”中将 “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二是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三是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

  原“试行条例”分三编,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条;现《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编,十五章和附则,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 ,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三十八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九十六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七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其创新主要体现为: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读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党纪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是为了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是继向全社会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后,中共中央颁布出台的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又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作为配套实施的党内法规,党内监督条例则重事前监督,将领导干部列为监督重点;纪律处分条例则侧重事后处理,就适用范围来说,针对的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精神主旨,“两者均是党建方面里程碑式的文件”。

  问:党员的哪些违纪行为要受到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归纳为10个类型。其中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针对在民众中影响恶劣的包养情妇(夫)以及从事色情活动等行为,条例中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条例体现如下几个特点:

  ——严守政治纪律,放在突出位置。

  长期以来,某些党员漠视政治纪律,在他们的头脑中甚至形成了政治违纪不算违纪的错误认识,在现实中打着言论自由旗号公开唱反调的大量违纪现象也缺乏查处的依据。今年1月11日召开的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强调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加以强调,这是政治纪律受到重视的一个明显信号。

  比如46条新增“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54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中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也是前所未有的规定。

  对政治纪律的重视还体现在64条的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组织纪律、拉关系、贿选和干部任用中的小动作都进入了党纪监察的范围之内。

  ——加强保护力度,保障民主权利

  此次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就是体现从严治党的同时,也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

  比如将原来试行版规定“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改为开篇第二条规定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保护”到“保障”,一个字的微妙变化体现了对党员民主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强。比如42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个人宣布。”处分的程序更加规范。

  ——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试行版相比,《中国共产党纪处律处分条例》变化最大的是涉及经济问题处分,不但从原来的一章拓展到现在的四章,更把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放在了首要的位置。作为我党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之一,廉洁自律的问题大量地反映了在经济领域,条例归纳了近年所有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党内文件,并总结了近年来新出现的许多经济违纪问题,新增了许多条款。

  比如76条首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问题;77条新增了不许党员从事有偿中介活动;78条新增“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形;92条新增的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情形;107条,将过去偷税、抗税才受到处分的情形变更为现在的“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即要受到相关处分。专家认为,和过去相比,这些规定更加严厉也更加全面。

  ——遏制基层腐败,首次锁定农村

  针对基层出现的腐败现象,条例首次将眼光对准农村和基层党组织。“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83条、第94条、第85条规定处理。”条例的95条首次单独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问题专门提出,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基层党员处罚的标准,对于遏制基层腐败是十分及时、必要的。

  ——重婚包养情人均要开除党籍条例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和试行版相比,条例不但保留了这一条款,还新增包养情人的情形。以前一直认为私生活是个人的事,认为私生活不能公开,在现实中往往助长了权色交易的腐败风气。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包养情人暂时还无法制裁,条例的规定填补了社会道德和无法涉足的真实地带。

  ——党纪政纪国法,衔接更加紧密纪律作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中间规范,应当起到差漏补缺,弥补法律和道德空当的作用。但现实中,党纪、政纪和国法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界限不清、混淆使用,甚至以党纪代替国法,使得那些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党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的情形,三者混淆使用已经成了党的纪律涣散、腐败孳生的温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严格三者界限的同时,实现了和政纪、国法的严密衔接。

  比如条例96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的,个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为了和新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衔接而新设立的违纪条款,并与刑法中的处理方案、处理手段和处理力度做了具体的区分。

  比如38条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32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规定,理顺了党纪、政纪和国法关系,规定上的衔接直接针对那些企图钻空子的漏网之鱼,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

  问:怎样真正做到照章办事,保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落到实处?

  答: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应当认真、深入地学习,切实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党的各级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做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纪检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纪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各级纪检机关要搞好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对于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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