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执政为民理念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 关于基层机关依法行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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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县、乡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着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所以,推进县、乡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程,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全面把握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它包含着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产生、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行政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受到监督。其基本内容是:

    (一)行政权力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的一种组织。

    (二)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律行为是与法定被受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行为。这些行政法律行为必须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和程序合法。

    (三)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行政程序亦称行政法律手续。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时间和次序。具体包括:行政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基本人权原则、顺序原则等。

    (四)行政法律活动应当依法受到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而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举的行为。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保持廉洁的有力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对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法定权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充分认识当前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不足

    当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概括起来讲,就是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过程中立法先行和执法滞后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行政规范行为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违法执行普遍,执法效果微弱。总结起来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依据不协调、不配套。实践中,行政执法依据不足、难操作,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执法措施不硬,执法依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二)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效率低下。表现在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企事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等都享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各个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行政执法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隶属关系混乱,导致执法不力。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现象严重。当前,基层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最典型的行为,表现在滥用、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执法态度不认真,不重视保护公民权利等现象未得到根本遏制。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四)行政执法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监督体系不完善,“盲区”较多;负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受自身利益的影响,放弃监督或监督不力;监督机关的监督手段落后;社会监督作用未能充分恰当的发挥;对直接或间接侵害私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较明显、到位;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则“宽容度” 过高,监督作用显得较弱。

    (五)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理念落后,存在着“官贵民轻”、“官打民不羞、父打子不仇”的封建理念,以及义务本位的法律观念和依人不依法、依权不依法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倾向。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水平低,在执法过程中靠群众运动式的执法,使法律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行政机关在进人、用人、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未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 、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参差不齐。

三、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途径

     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克服影响行政执法的各种思想。

    充分把握“四五”普法这一有利时机,重视和加强行政法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应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提高行政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要克服行政主体 “重官轻民” 和“官本位”的思想。教育行政管理对象特别是公民摒弃“ 民不跟官斗”、“法不责众”及“行政违法不属犯法”的陈旧观念,树立法制意识,做学法、知法 、懂法,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

    (二)完善行政立法,为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要认真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审批,加大行政许可法的执法力度,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要改善行政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行政规章制定工作者的指导思想,变制定法规、规章“宜粗不宜细”为“能细则细”。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设立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改变行政执法的无序状态,实现执法过程的法治化,以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健全行政执法体制,确保法律实施。

    要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制度,使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法律培训制度化、法制化,任职资格规范化,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不作为、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等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任追究,促其依法行政。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实行政务公开。

    将行政执法机关的各种章程、程序、制度公开化,公布办案(理)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理解、支持行政执法。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要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家其他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强行政内部的行政监察监督作用。广泛发挥经济师、 会计师、律师、公证等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尤其是要放宽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领域,为他们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更广阔的舞台。要积极研究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和法律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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