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给人民和国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或是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辞去职务的一种自律或自究行为。据报道,在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负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的中石油公司总经理马富才,被国务院批准。有专家说,这是中国第一个引咎辞职的正部级高官。是行政问责制度改革的“里程碑”。这一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政、治党决心和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之举,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禁不住为此欢呼叫好。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好,好在有利于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并不只意味着义务,同时也意味着责任。温家宝总理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过去,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的制约,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之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至多也只是处理直接责任人,相关的领导干部却无人出来主动承担责任,常常以“集体决策、共同负责”或是“经验不足、交交学费”为由搪塞。由于无责可负,无风险可担,使得一些地方恶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屡禁不绝,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马富才等人引咎辞职表明,身为领导,做官绝不是为了享受,职务并不意味着轻松,而是在行使权力时,要切实担负起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重大职责;人民群众把他们推向领导岗位,他们既有责任和义务为人民做事,在发生特重大事故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接受处罚责任。当他们因对当地安全防范措施工作不力,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时,对死难者家属、对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对社会舆论,他们都难辞其咎,引咎辞职是冷静而理性的选择。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好,好在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敬业意识。领导干部身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与普通国家公务人员不同,因其地位的特殊性,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应该有更强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敬业精神。一个时期以来,少数领导干部习惯于当混官、昏官和太平官、糊涂官,作风不民主,决策不科学,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经常发生特大灾难事故和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人民群众和国家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实行引咎辞职以后,虽然受处分的只是少数人,但往往是“辞职一个、警示一片”。实行引咎辞职后,将使那些“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官”、“太平官”、“拍脑袋决策”的“糊涂官”、“只顾当前不计长远”的“昏官”们以当头棒喝,使他们如梦初醒,意识到不称职就要让位,出了问题就得辞职。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好,还好在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制度。长期以来,我们的干部人事制度一直是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能官不能民。一旦为官,只要不违法乱纪,只要不是年龄到线,职位就很难挪动,没有责任,缺少风险,终身无忧。“下”始终是一个长期制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后,让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主动体面的下台,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畅通干部队伍的出口,通过奖优罚劣,实现激浊扬清,就能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使党和国家及人民的事业兴旺发达。
当然,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绝不能只搞刮一阵风、下一场雨,而应当使之成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并辅之以罢免、弹劾等相关程序,使之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只有使引咎辞职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新的政治惯例,才能迫使各级官员始终以一种如履薄冰的心态兢兢业业地对待自己的工作,才能不断地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事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