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着力教育挽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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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建立一道警示训诫防线,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以强化组织监督,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对此,我们结合潼关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除极少数腐败问题外,一些党员干部超越思想道德防线,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其问题带有一定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和偶然性,所犯错误介乎于违纪与非违纪之间。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报销个人话费;涉足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等。或虽犯有一般性错误,但本人认识态度较好,具有减轻处理情节。对此类党员干部,靠单纯地批评教育、组织劝勉不能从思想深处予以触动,同时也不够严肃;给予纪律处分,又显然偏重,不利于干部成长。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就是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或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作用,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如何建立该防线,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首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统一了认识,消除了疑虑。经县纪委常委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党员干部警示训诫防线暂行规定》,以县委文件下发全县执行。《规定》指出,警示训诫的对象分五种情况:一是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二是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或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三是廉洁自律、案件调查、纠风工作、信访初查、执法监察及效能监察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四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较高或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五是党政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一般性失误或错误的。警示训诫主要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的方式进行,辅之以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手段。警示训诫不同于一般的廉政谈话,必须有严格规范的程序:先由县纪委相关业务室提出建议,廉政室统一收集后,提交县纪委(书记)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具体步骤是:1、向警示训诫对象发出训诫通知书;2、拟定谈话方案,列出谈话提纲,确定主谈人。3、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训诫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专人记录。4、限期整改。训诫限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5、建立健全警示训诫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训诫结论进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优、提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凡被警示训诫的党员干部,限改期限内一般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整改效果不明显、拒不接受训诫或限改期限满后仍不纠正错误甚至整改期间犯有新的错误的,依照党纪条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警示训诫防线暂行规定》下发后,我们将其作为一种教育惩戒措施,积极付诸实施。对信访初核、纠风工作及省委工作组移交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我们进行了筛选,初步确定了5名正科级领导干部、3名副科级领导及5名一般干部等13人为警示训诫对象,填写了《警示训诫谈话对象审批表》,经县纪委书记(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对其中9人进行警示训 诫。谈话结束一周内,训诫对象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了个人思想认识,提出了整改措施。县纪委监察局安排专人到训诫对象所在单位采取座谈、走访、测评等形式进行回访了解。经过回访了解,9名训诫对象在整改期间均有明显变化,都能勇于改正错误,认真汲取教训,工作积极肯干,群众反映良好,警示训诫即按期予以解除。同时,我们结合潼关实际,对警示训诫工作进行了两个延伸,即将警示训诫的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延伸到一般干部,将警示训诫的范围由县级延伸到部门,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也制订了相应规定,开展了警示训诫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特别是结合潼关干部队伍的实际,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很有必要。一是建立健全警示训诫防线,有利于及时教育和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腐败分子面对牢狱之苦,常常在忏悔书中写到,如果组织当初能及时给予提醒,也不至于落到今天的地步。对犯有一般性错误或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训诫,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避免了小错酿成大错,为干部改错提供了机会。给予警示训诫的9名对象一致表示,警示训诫是组织对自己的爱护和挽救,他们决心振作精神,加倍努力工作,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贡献。二是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完整体系。在思想道德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两道防线之间建立警示训诫防线,一方面强化、延伸了思想道德防线,另一方面又使党纪国法防线前移,填充了这两道防线之间的“盲区”和“空白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三是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使不同性质的问题得到有针对性的妥善处理。四是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责任制工作落实不到位,认识不明确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训诫谈话,促其限期整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通过警示训诫试点,我们认为有三个环节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严格遴选训诫对象,既不能把尚未构成违纪,属批评教育范畴的对象列为训诫对象,扩大范围,充其数量;也不能把问题较为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列为训诫对象,用训诫代替处分,避重就轻。二是严格警示训诫的程序,规范运作,不可随意,以维护训诫的严肃性。三是及时跟踪回访,掌握动态,不可一训了之,以注重训诫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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