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效益审计为工作重点
徐剑梅
英国是近代审计的发源地,早在13世纪就建立了王室财政审计制度。1861年,英国开始在议会下院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首次建立了统一、独立的审计机构。1886年通过《国库审计部法案》。1983年1月,英国通过《国家审计法案》,把英国国库审计部更名为英国国家审计署。
英国国家审计署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议会对政府公共开支进行审核,监督政府运作,向议会报告工作。它所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从中央到地方所有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还包括逾半数使用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并负责审计所有“国家贷款基金”(即国债资金)账目,此外,英国国家审计署还凭实力承担了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农业指导与基金保障组织的审计工作。总体而言,它每年审计550多个机构的账目,总收支额超过6500亿英镑。
国家审计署每年向议会下院公共账目委员会提交50多份报告,后者在此基础上,再向政府提交报告,指出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提高工作绩效提出各种建议。按惯例,政府必须在两个月内就议会报告作出答复。国家审计署也有义务回答所有议员的咨询。一般每年议员提出的咨询超过400项。另外,政府财政部还专门委派一些高级官员配合国家审计署的工作,以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谨慎运用,这些高级官员对公共资金的运用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他们和国家审计署署长一道,可出席议会下院的所有听证会。
英国国家审计署共有约800名工作人员,在伦敦、加的夫、布莱克浦和东北港市纽卡斯尔设有审计处。国家审计署还在其网站上称,其自身每一英镑的花费,就为国家纳税人节省了八英镑。累计起来,它每年为英国纳税人节约的公共资金高达数百万英镑。
根据英国国家审计署网站上的介绍,国家审计署的工作重点是效益审计,效益审计占全部政府审计的近80%。国家审计署还对政府绩效评估确定了三项标准:一、是否花得少,是否尽可能少花钱多办事,以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好的效果;二、是否花得好,通过比较所投入资源与所产生效益进行评定;三、是否花得明智,通过比较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如果主计审计长发现某个项目或机构存在不合理开支或浪费了公共资金,有责任提请议会加以注意和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
国家审计署称,它的审计工作不仅节约了大量国家税收,而且卓有成效地提高了所审计部门的工作绩效。在过去三年里,该署所提出的各项建议,总计节约了近14亿英镑公共资金,90%以上的被审计部门按照其相关建议进行内部革新,这样的革新每年可达1000至2000起。
国家审计署每月在网上公布的报告名单都有六七种之多,内容十分广泛,如对英国移民签证系统工作绩效的评估、建筑业如何改善工人健康与安全状况、主要国防项目的追踪调查、皇家公园管理局工作绩效评估、伦敦地铁运营中公私伙伴关系是否会取得成功等等。
国家审计署的工作,不仅是议会监督政府运用公共资金、改善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也是英国打击政府腐败行为的重要支柱。而且,在发现重大腐败案件和司法部门介入之后,英国国家审计署并不就此止步,而会继续追踪有关部门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
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不仅送交议会,由议会责成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予以回应,同时也上网并向媒体披露,形成舆论压力。所以,英国国家审计署并不是孤立地执行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监督管理功能,它与议会、司法机关、媒体等环环相接,是保障和促进英国发展的相对完整的制度环境的一部分。
德国最大特点是完全独立
郑汉根
对德国公共机构来说,虽然有比较严谨的管理制度,但是财政管理上的疏漏及腐败始终难以避免。德国审计机关就在国家公共财政的管理和反腐败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审计机关包括联邦审计署以及各州的审计厅,前者负责联邦机构以及政府参股企业的财政管理、收支状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的审计,后者负责审计州内的公共机构及政府参与的企业的财政管理等。这两级机构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审计机关最大的特点是完全独立,它只对有关法律负责。审计机关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审计的时间、方式和范围。在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中,也有不少来自民间举报。联邦审计署每年大约收到600个这样的举报。审计署根据情况选择审计的对象。审计机关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像法官一样的独立性。审计署署长以及副署长由议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比如联邦审计署署长和副署长由联邦议院选出),而普通的审计人员则由审计署署长任命。德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保证了它的工作没有外部压力,真正可以“铁面无私”。
德国控制腐败的制度相对健全,同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大宗的公款挪用或私吞等情况较少发生,因此德国审计机关相当大的工作量,投入到了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以及最大程度节省财政支出的方面。联邦审计署署长迪特•恩格斯说,审计署对财政收支的批评和建议每年给联邦机构节省约20亿欧元。
联邦审计署每年抽样对5000亿欧元的公共收支进行审计。每项审计结果都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署每年出版一本《审计结果评点》报告,毫不留情地指出联邦总理府、各大部委及其他公共机构的比较重大的财政管理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在一些当事部门也承认的问题后面,当事部门还提出了改进意向。
审计机关建立了问题跟踪制度,以进一步督促当事机构纠正问题。在《审计结果评点》报告公布两年之后,审计署出版一份《改进情况报告》,公布所提出财政问题的处理结果。就在审计署提出有关政府公关工作可以更节省的问题后,2004年的《改进情况报告》公示了这一问题的处理结果:政府各部在新闻局协调下,一致通过一份公关协作方案,并出台统一的框架性规定,以规范和整合原来缺乏协调的宣传材料制作、印刷以及材料散发。
德国审计机关工作保持着巨大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审计工作对财政管理的监督力度。《审计结果评点》报告完成后,首先提供给联邦议院以及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有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属实并监督当事机构落实改进措施。随后,审计机关会举行专门的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和公众公布报告。在审计机构的网站上,也可以看到报告的全文。对于那些特别重大问题的审计,审计署会出版特别报告。
审计机构在审计的同时,也对国家公共机构提供有关财政管理的咨询,帮助它们提高财政支出的质量、节省支出和增加收入。这不仅体现在《评点报告》中,平时审计署也会通过特别的咨询报告的形式对有关机构提建议。联邦审计署表示,这种咨询的强度和广度在不断得到加强。
在总结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审计机构指出财政领域的全局性问题以示警醒。在日前公布的2004年《改进情况报告》中,联邦和地方的审计机关联合对国家债务的问题提出警告,要求各级机构对高债务问题采取应对措施。
韩国审计监察不单打独斗
张锦芳
韩国是审计与监察合一的国家,监查院负责审计与监察两项任务。韩国政府自1948年成立后,设立了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分别承担审计和监察业务。经过15年的实践,韩国认为尽管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各司其职,但两者业务有诸多雷同和重复,存在相互扯皮的现象。1963年,韩国修改了有关法律,将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合二为一,成立监查院以履行国家的审计和监察职责。
韩国监查院是根据韩国宪法规定设立的宪法机关。韩国宪法有关监查院的第四章规定,监查院是直属总统的机关。监查院名义上直属总统领导,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政府的领导。监查院院长由总统提名,须经国会批准方能生效。仅此一点便决定了监查院长不能是总统的影子。监查院审计监察的重大案件向总统报告,审计监察工作的结果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在国会每年对政府机关进行“国政监察”时,监查院也是被监察的对象。
根据韩国宪法规定,监查院的主要任务是审计国家决算的收支以及受国家与法律约束的团体的财务,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也就是说,监督政府机关、政府投资企业和地方政府(韩国称“地方自治团体”)等有效地执行预算,监督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和揭露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为监查院的两大业务主干。
韩国监查院由包括院长在内的5至11人组成监察委员会,对重大问题实行合议制议决。院长既代表监查院,也是监察委员会议长(主席)。监察委员会议决的事项包括对预决算的审计、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对经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和劝告性意见等。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国务总理、各部长官(部长)提出改正和改善的要求,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监查院下设若干主管局,分别主管财政金融、产业环保、建设物流、社会福利、行政安全。此外,监查院还设有负责国家重点项目审计的国家战略事业评价团、监督地方政府的自治行政局和对特殊问题进行调查监督的特别调查局。韩国监查院两大任务之一的财会监督由第一局承担。第一局审计的对象包括财政经济部、企划预算处、公平交易委员会、产业资源部、农业部、情报通信部、科学技术部、海洋水产部和国税厅等主管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关。
韩国监查院的另一个核心主管局为第五局。第五局从事业务的性质类似中国的审计。它专门监督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有效执行预算,对公职人员在投资、预算和财会收支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第五局没有特定的审计对象,凡是其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采取审计措施。对于投资、预算和财会收支等方面的审计,采取单位自查和该局直接审计的办法。如其怀疑某单位存在问题,即实行重点审计。
韩国监查院的审计监察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上下贯通的。对于行政机关等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提请监查院进行审计监察的权利,称为“审查请求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动用“审查请求权”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投资、执行财会等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韩国监查院专门设立了“188”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审计举报,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实行社会监督。最近,韩国政府批准的8个市郡农田征地项目中,经群众举报,有773名违规迁移住址以乘机通过农田投机获利的人被揭发。
巴西审计机构具司法职权
杨立民
巴西早在1891年通过的第一部共和国宪法中就制定了审计制度,并在以后历次修改宪法时不断明确和扩大审计机构的性质和职权。根据宪法,联邦各权力机关及其直接和间接管理机构的财务、金融、预算、经营和资产由国会负责监察,联邦审计法院是协助国会进行监察的最高审计机关。但是,联邦审计法院并不隶属于国会,也不隶属于政府和最高法院,而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司法职能的审计机构。由9名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是该院的最高领导。这9名大法官中的3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其余6名由国会挑选。
审计法院共设有三个合议庭,所有案件的审理结果都要经大法官们投票表决。审计法院内还有由8人组成的检察院派驻机构,这8名检察官由总统任命,参加所有案件的审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并可对审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该法院一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法律规定从体制上消除了大法官的后顾之忧,建立了互相制约机制,因而可以较好地保障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审计法院的职权,公正独立地行使审计职能。
法院每年制定审计计划,并且可随时根据参众两院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法院每季度向国会提交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年底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法院自身接受国会的审计和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巴西联邦审计法院的职权范围非常广,不仅审计总统提交的联邦预算执行报告和联邦总决算,而且审计各级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及所有接受财政拨款的各种组织的财务收支和资产,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国会议员等的财产申报,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和抚恤金等,甚至公费留学生都在审计之列,审计法院的网页上经常有判处学成不归的公费留学生退还奖学金和罚款的公告。审计法院不仅管得宽,而且有对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审计法院可以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退还使用不当或贪污的资金、停职、扣押财产和禁止在政府机构任职等处罚。这些处罚并不排除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法院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和行政处罚。审计法院揭露的重要案件检察机关都会介入调查起诉。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审计发现一个单位有问题,除了单位要将运用不当的资金退还国库外,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贪污挪用公款问题,也要其按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自掏腰包接受处罚。
据该官员介绍,近几年来,随着政府部门预算和开支的逐步规范,联邦审计法院将工作重点放在国家重点工程、国有企业民营化和政府为改善教育、卫生和扶贫推出的各种社会计划上。对国家重点工程的审计,法院从招标到完工分阶段跟踪审计。2003年,法院共审计了413项基建工程,占联邦政府当年基建投资额的90%,其中三分之一存在少付多报、虚列开支和挪用资金等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曾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近几年来,审计法院从企业列入民营化计划后就开始跟踪审计,一直到拍卖完成才结束,审计重点是被拍卖企业的底价是否合理。圣保罗州银行等三家国有企业拍卖时,审计官们发现底价共被低估了27亿美元。
该官员说,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有20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审计人员只有900多人,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因此,法院十分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公民、政党或其他团体利用免费的专用检举电话或因特网向审计法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