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败斗争中,人们常能看到这样一个现象: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带出一个“腐败群体”。许多腐败分子不再是独来独往,团伙性违法乱纪的“集体腐败”现象正悄然蔓延。据广州市检察院统计,2001年,该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00件,其中,仅查处的“窝案”、“串案”就占立案总数的65%;2002年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窝案”、“串案”219件,占立案总数的71%。腐败行为的责任主体“集体化”发展趋势表明,遏止“集体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新课题。
“集体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
“集体腐败”最典型的表现是用公款送礼行贿。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是个人不可告人的利益,在通过会议“集体研究”之后,动用公款以组织的名义向有关领导行贿。原吉林省委副秘书长、白山市委书记王纯因腐败锒铛人狱,他自称家庭财产中有18万元是各类“奖金”收入。如什么“年度审计特殊贡献奖”、“计划生育双轨奖”、“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奖”、“工业效益攻坚奖”、某公司“效益奖”,等等。而这些所谓的“奖金”中,真正符合规定的只有省政府1999年发给他的“2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奖”,数额2000元。其他所谓的“奖金”都是有求于他的下属单位和部门以各种名目送给他的。在王纯腐败案中,共牵扯了110多名送礼行贿者,其中党政干部近百人,县处级领导干部近70人,各县、市(区)及各部门“一把手”近40人。在行贿者中,很多是一个单位的领导成员开会研究决定,并以单位的名义堂而皇之地把钱送出去的。
“集体腐败”的另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在一些部门内部,领导班子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再以集体名义侵吞、盗取、截留国家财产。2003年12月,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5名主要成员集体私分657万元建设资金锒铛人狱。在私分建设资金的过程中,这5名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集体作出决定,注册7个经济实体,用关联交易、假招标等方式,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
也有少数领导干部为了提高自己的待遇而又不敢明目张胆地触犯法律,就打着改善企业职工福利的旗号,打政策擦边球,以“办好事”的名义侵吞、私分国有资产。从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间,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领导班子多次开会讨论,先后决定为职工购买康宁终身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鸿泰两全保险等商业保险,并将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及相关个人所得税款中的人民币780万元列入管理费中,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除此之外,公司还以“大病医疗费”、“清欠奖”、“供暖奖”等多个名目发放奖金80多次,最多时一个月发12次奖金。就这样,在短短的二年多时间内,将高达24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私分。
从实施形式上看,“集体腐败”虽然是以“集体”名义进行的,甚至打着为集体谋利益,为推进经济发展的旗号,但腐败的本质却是一目了然的:违法乱纪,滥用权力,损公肥私。有时即使是钱确实没有装到个人的腰包里,但“集体研究”也只不过是少数人实现自己意图的托辞和装饰,职务犯罪的本质没有变。
“集体腐败”现象的主客观成因
作为腐败现象的一种新动向、新特点,当前“集体腐败”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日趋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腐败主体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组织监督缺位等客观方面的因素。
少数领导班子胆敢以“集体”的名义违法乱纪,一个重要原因是“法不责众”观念在作怪。有些人认为,只要是“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就不会“出事”,即使是东窗事发,也是决策失误,至多是交点“学费”,在责任追 究上,也只能是“法不责众”,集体挨个“板子”,不会打到哪个人的头上,个人无关紧要。特别是一些打着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而动用公款行贿的人,更是理直气壮,有恃无恐。而事实上,有的地方在对“集体腐败”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上,总认为其出发点是为了当地经济发展,或者是为了单位干部职工的福利,“没有私自将钱装在个人腰包”,因而对其心存同情,甚至为其开脱、说情。
“集体腐败”在一些地方颇有市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党和政府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单个人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越来越感到“不安全”,于是,“集体联动”就成了少数不法分子的“理性选择”。
“集体腐败”现象的滋生,还与一些领导机关对干部监督,特别是对下级领导班子监督不深入、不细致有关。从表面上看,那些发生“集体腐败”的领导班子都很“团结”,作决策时,是异口同声的“一致同意”;上级机关来了解班子建设情况,则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很少能听到不同的声音。而现在一些领导机关虽然把下级班子的团结问题作为是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制定了不少措施和办法,但对下级班子团结的真实状况却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深层次的了解,所以往往被这些看似很“团结”的表面现象所迷惑。殊不知,少数表面上“一团和气”的领导班子,内部却是“乌云密布”,问题成堆,如果不是内部分赃不均,自我暴露问题,很难被外界发现。
“集体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大有蔓延之势,说到底还是当前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还存在漏洞。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2004年2月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阜阳市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自己、自己的家族和自己身边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构筑了一个队伍庞大的生死与共的“腐败联盟”。其作案时间之长,涉案金额之巨,令人触目惊心。这充分说明,正是制度和机制的缺陷给腐败的泛滥创造了“最好的机遇”。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群众都声称“早晚要出事”的腐败分子却领着一批“腐败盟友”在沈阳市肆意妄为,横行霸道如无人之地,长期得不到有效惩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时下反腐败制度建设的薄弱。
遏制“集体腐败”的对策
遏制“集体腐败”,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推行决策民主化进程,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实行标本兼治。
第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集体腐败”,“一把手”都起了关键作用。如果“一把手”行得正,就没有“集体腐败”的土壤。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曾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使“一把手”时刻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解决监督的“盲点”,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第二,要推进改革,完善制度,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四项改革,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制度在防范和克服腐败现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推行政务公开。民主是最有效的纠错机制,公开才能公正。要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进程,变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监督部门既要加强对领导成员个人的监督,又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特别是加强对决策过程的审查和财务状况的审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市(地)级政务公开,深化县级和乡(镇)政务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熏与企业改革相结合,推进厂务公开,与村民自治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
第四,要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严惩“集体腐败”的依据。要在加大对“集体腐败”案件查办工作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加大对“集体腐败”的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提高腐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