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种形式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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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一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运转过程中,通过个案调查,暴露出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改制不到位、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在一些非改制企业中,国有资产同样有流失情形。从这些企业暴露出的问题来看,有一部分问题,或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人们认识不尽一致,存在争议,但事实上都已不同程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几种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列举出来,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一)在改制企业中,忽略国有法人股红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改制之初,往往号召职工积极投资入股,公司领导更是带头入三万、五万或是更多。在募股伊始,改制公司往往做出承诺:每月按一定利率支付入股红利,自由入退股。公司运营后,不管经济效益如何,而股红却像发工资一样月月照发不误,有的企业帐上无钱,则举债发放,发放年利率有的24%,有的高达48%。几年后,遇到公司法人代表调迁或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决策者们又将股本金退还给个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当初改制时,原国企资产已被重新估价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中去,但这部分资产是否应该得到回报却无人关注,有的改制企业虽设帐,但未计提,有的企业连帐也不设。如果剖析这种现象实质,不难看出这种行为名义上是投资入股,实际是一种减少个人风险的变相集资,就在这个变通过程中国有资产总量与增量受到削蚀。我们知道,按照《公司法》规定,既然是个人投资入股,则存在风险,即不能退股(可转让)也不能不计效益月月发放红利(优先股除外),普通股红利应按一个会计年度核算后,确定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发放红利及发放比率,另外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还要计提国有法人股红利,这么多约束,个别经营者是不愿接受的,他不愿等到企业有了盈余才分红利,也不愿不退股,那样自己本钱(比普通职工要高出许多倍)没保证,更不愿计提国有企业法人股红利,那样会影响自己受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们想出一个变通折衷的办法,将公司融资搞成一个模棱两可概念,又像投资、又像集资,形式上是投资,实际搞的是集资。这样一来,投资者既规避了投资风险和国家人民银行关于集资利息的限制规定,又吸纳了投资与集资各自优点,可以不受股红发放的条件约束,特别是忽略国有法人股利益后,还可以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又可以保证个人股本金安全。这种通过忽略国有股利益、变相侵蚀国有资产行为,是新形势下一种新型的国有资产流失方式,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二)通过多头设立、互相参股、个人渗透方式盘剥国有资产

  某行政主管部门为发展某项产业,投资成立了甲公司,以作为龙头企业,在这个公司业绩还谈不上辉煌时,又相继成立了乙、丙、丁三公司,其原始投资均为某行政机关,由于经营业务基本相同,几个公司仍不十分景气,有的出现严重亏损,影响了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分配要求,对此,决策者们想出一计,何不来个互相嫁接,你投资我,我投资你,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且甲、乙二公司又以所谓的重新投资成立了新甲公司,在此互相投资过程中,又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到几个公司来,其结果公司之间股份构成情况相当复杂。公司资本的这种构成情况,为企业经营者们及所谓的个人投资者能在多个公司获利提供了一个人为的“客观”条件,这些公司的经营者们不必过多的考虑本公司经济效益如何,混水摸鱼,相互敲定对方在自己公司的薪金及其它各种奖金、补助、红利标准,短短几年下来,几个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领取的上述各项受益高达五、六万元。之所以说这种多头设立、相互参股、个人渗透、多头发放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原因,是因为企业在无效益或者虽有效益但与投入相比甚微情况下,凭借着行政单位(有的是国企单位)铺垫资金及平时输血机制,在人为制造的混乱中,将国有资产创造出来的价值以各种形式暗渡陈仓地转移到个人私囊,留与企业的只有无法清理的潜在负债。所以“多头设立”象是蛀虫们在国有资产脉络上开的许多口子,其作用是加快放血速度;“互相渗透”则使企业资本结构模糊,为多头获利提供一个背景环境,起着一个烟幕弹作用。

  (三)通过多头集资、获取高额集资利息方式,蚕食国有资产

  在一些企业中,因其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看好,急需少量流动资金支持,在贷款或市场融资无望情况下,往往号召职工集资,以解燃眉之急,在不违反国家集资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一种良性集资,最起码是一种可以理解的融资行为。但在个别企业,还存在另外一种变相集资,他们往往以数倍于同期商业银行利率标准发放利息,有的年利率高达60%,既然有这么大好处,两年内就可收回本钱,又如此简单易行,决策者们大胆决定何不来个多渠道集资,以实现多头获利,于是只要自己权力范围之内的都要搞集资,除了本公司要搞,子公司也要搞,集一次不行,还要集二次。如果企业经营者挖空心思只算个人经济帐,这种企业往往长久不到哪里去,这也是普遍现象。这种恶性集资与前面所说的良性集资(姑且这样称呼)相比,无论是集资动机,还是集资目的、集资后果都有着质的区别,这种恶性集资除违反了国务院有关乱集资的禁止规定、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外,更重要是因为这种恶性集资的集资利息往往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数十倍而使国家财产大量流失,又因为企业经营者一门心思追逐一己私利,其不正当经营理念和不正当经营方式必将使企业走向衰败之路,厂将不厂,故企业高息集资不可小视。

  (四)国企改制时,新老企业脱钩不及时、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前几年有些国企单位顺应市场形势变化,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改制却很有“特色”:新公司法人代表往往就是原国企厂长,新老企业的财会人员互相兼任,公司管理层人员变化也不大,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局面,决策管理层的如此安排,很容易产生一些弊端。还有的改制企业法人凭借自己两头任职的方便条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只租赁部分财产,而一旦改制公司运转起来后,则象儿子回到家里一样,见什么拿什么,租赁的要用,没租赁的资产也要为我所用,好一个拿来主义,对此,大家心照不宣,因为毕竟改制公司利益与自己更密切,这种借职务地位之便侵蚀国有资产行为同前面讲述的流失方式,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如此的国企改制,这种似脱钩又未完全彻底脱钩状态,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规模较小的国企在与非公有性质企业合作过程中,国有资产难以监督,其安全性面临风险

  目前,一些地方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一些外企、私企业主们抢先占领优势产业,为当地经济快速起步做出了一定贡献,这其中也有当地国企功劳,但这部分资产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如何保护问题,还未引起人们注意,不少国企目前管理上还仅限于自己有本帐、记着几个数字,至于这部分资产安全性、可能面临风险性考虑甚少。

  上面介绍了几种国有资产流失或可能流失的情形。那么,如何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呢?

  (一)重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到未改制国企及含有国资成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检查、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要对国有资产现状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书面材料。

  (二)应安排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国有及含有国资成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专项审计,以便提早发现问题,避免流失情形出现。

  (三)改制公司的法人组成结构应重新确立,避免出现二块牌子一套人马换汤不换药情况出现,这样一方面可摆脱陈旧的管理套式,激起新公司活力,还可以避免二个法人代表一种人格表现,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出现。

  (四)制止“官办企业”,对为了带动相关产业而搞的龙头企业,要尽早放手,应鼓励社会为此类产业,政策上可以倾斜,但不可以直接操作。对目前已开办的“官办公司”,要尽早清理,坚决杜绝机关工作人员牵头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兼职。

  (五)对当地国企与外地、外资企业合作情况,如当地国企无必要也不可能控股的话,则将资产一次性转让给这些非公有企业,通过完全转让这一形式,企业就卸掉了一个大包袱,就可以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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