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行业是特殊性行业
医药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保证基本健康水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社会权利。这就决定了药品、医疗服务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同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其研制、生产要求严格,过程复杂,并且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许多药品必须在医生的正确指导下方可使用,这使得病人通常对医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医生对药品销售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医生的处方行为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垄断性。
药品尤其是基本药品价格的升降对其需求量的变化影响不大。基本药品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人们既不可能因为价格低就大量消费,也不可能因为价格高就严格控制消费。
可见,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药品是兼具商品性与公益性为一身的特殊商品。
二、医药不分助长了我国药价虚高
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使得我国医药行业具有更多的特殊性。我国医药行业不但具有遵医用药的特点,而且医药不分的特征明显,从而导致了医疗机构(医生)的双重垄断性。
在制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医生)之间,医疗机构(医生)处于主动地位,市场性质属于买方市场;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之间,医疗机构(医生)仍然处于主动地位,市场性质属于卖方市场。这样,我国医药市场存在着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之间的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机构(医生)对临床用药和处方用药都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一旦和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挂起钩来,就会产生非常坏的效果。我国大多医疗机构(医生)正是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排斥价低利薄药品,偏好价高利大药品,为自身赢得了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在我国,制药企业深知药品的销量同医疗机构(医生)的配合程度密切相关,大多数患者也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虚高的药价无能为力,一旦牵扯动手术,还要通过“红包”来赢得医生更好的配合。价格机制在我国医药行业遭到了严重扭曲,市场竞争不仅没有使老百姓得到实惠,反而增加了老百姓的医疗负担。
三、药价虚高暴露了我国医疗价格管理机制的缺陷
目前,我国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两种形式,政府只管理少数《医保目录》用药和垄断经营药品,尽管国家几次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并采取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措施,但市场调节价却节节攀升,并形成政府降价药品销量下降,市场调节价药品销量随价格攀升的怪现象。药价虚高暴露了我国现行医疗价格管理机制的两大缺陷。
第一,调价药品数量偏少。在目前推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国家只对《医保目录》中的药费给以支付,政府也只控制进入《医保目录》中的药品价格,占市场流通量85%左右的药品价格放开,管少放多的模式使药品市场价格受政府调价政策影响不大。
第二,现有医疗价格管理机制没有打破药品垄断。在我国医药不分的格局下,医疗机构(医生)有权对交换中的弱势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标准要价,由于社会药品销售的80%是通过医疗机构实现的,整个行业药价高便不可避免。
四、给虚高药价降温需要构建医疗价格管理新机制
根据我们以上对医药行业特殊性、我国现实国情及我国现行医疗价格管理机制的分析,我们认为,给虚高药价降温的关键措施是构建医疗价格管理新机制。
第一,政府应扩大价格管制范围,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政府可以指令某些企业以政府规定的价格和数量生产某些基本药品,并由政府统购,这样的价格和数量应确保企业不发生亏损。在确保国家基本用药的基础上,制药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生产、销售药品。这样可以增加政府的控价分量,弱化生活水准的两极分化,有利社会稳定,并能充分体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政策的公益性,让农民等更多的非医疗保险消费者享受到政府医疗政策的福利性。
第二,消除助长药价攀升的机制。医药的公益性和商品性特征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同时发展以公平为目标的“基本医院”和以效率为目标的“商业医院”。我们所讲的“基本医院”类似于普通公路,由国家投资控制,不以经济效益为目标,主要目的是确保我国基本医疗处于一定的水平;而“商业医院”则类似于高速公路,各种资本都可进入,收费市场化,这样保证了商业医院具有较好的医疗条件和较高的运行效率。我们建议,以区县为单位,每一个区县组建一个“基本医院”,作为我国转轨时期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院的员工类似于国家公务员。工资由国家支付。基本医院药品由国家统购,不允许擅自购进非基本药品,处方中超出基本药品的部分,由患者去零售药店购进。这样,可以彻底切断基本医院同制药企业、供应商等之间的利益纽带。我们同时建议,大量发展营利性的商业医院。商业医院应形成投资股东多元化格局,最好不要让国有资本控股。商业医院是企业化运作模式,员工和医院属于市场契约关系,这有利于强化商业医院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到位的股东为了自己利益不受侵害,有很高的积极性去监督医院工作人员,“吃回扣”现象能得到有效遏制。商业医院的发展将使市场机制的竞争作用真正发挥。基本医院的存在具有价格引导和优化市场竞争作用。两类医院满足了不同患者在不同情况下的需求,二者的良性互动有利于药品价格回落到真实、正常的水平。此外,我国应大力鼓励建立平价药店。建立平价药店可以促使药患直接见面,为患者实施选择权提供了条件,其结果必然激发制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形成真正的买方市场特征,有助于直接培育竞争性的药品市场环境,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真正获得竞争所带来的利益。
第三,建立新型有效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一方面,我国应形成政府组织、专家参与的政府药事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严格的成本鉴定体系,鉴定制药企业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强化原始成本测算,从源头上抑制医药价格水平。另一方面,我国应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高效快捷准确地掌握药品市场的供求、价格动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客观的信息,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及时披露制药企业、供应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信誉记录。此外,我们应注意发挥非政府力量在药品价格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消费者举报有奖制度,同时发挥各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价格监督作用,商业性医疗保险公司是入保人医药消费的终极承担人,他有监督药品的质量与价格的动力。
第四,促进我国医、药集团发展,合理配置医药资源。英、美、德、法等都是制药大国,在国际市场占有相当份额,但其药品生产企业并不多,即使是印度,其药品产值的80%也集中在100多家企业。集中度高在流通企业更为明显。美国药品批发企业有几十家,但市场销售额的80%集中在3—5家企业,其他国家大致相同,这种特点为其实施药品价格管理提供了良好的体制条件。我国现在缺乏的正是这样的体制条件。对此,我国应从保护财产所有权,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入手,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促进我国医药企业合理集中,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节约资源,减少恶性竞争,规范流通秩序,降低流通费用,增加规模收益,引导医药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