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好不好,关键在领导”。这句话对于安康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和市进出口公司的职工来说,或许有着更深的体验。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两个公司就出现了519.17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接到群众举报信后,安康市纪委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查明曾任这两个公司总经理的伍军川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遂于2001年底给予伍军川开除党籍处分。
伍军川于1989年3月至2000年4月,任安康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书记、总经理。自1996年1月起又兼任安康市进出口公司经理。身为两个公司的老总,伍军川本应兢兢业业地工作,履行他的职责。然而,伍军川又是如何经营这两个公司的呢?
伍军川在任职期间,常常是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儿戏:别人向公司借钱,他“出手相助”;别人让做担保人,他“义不容辞”;别人与公司做生意,他不签订合同……在伍军川一次次的“不经意”中,两个公司的数百万元付之东流。
“仗义疏财”35万元打水漂
1997年的一天,伍军川结识了安康市某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卫小慧(化名)。1998年4月,28岁的卫小慧承包了中侨美食娱乐城,眼看着临近开业,却缺少周转资金,急得卫小慧团团转。在四处借款无望的情况下,她与几个朋友经过一番“运作”,想出了一个“曲线借款”的办法。同年4月30日,卫小慧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伍军川:先以市丝绸工矿外贸公司的名义向市缫丝一厂借35万元公款,然后她再从伍军川手中借走这笔钱。没想到“豪爽”的伍军川没有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就满口答应,并马上按卫小慧的意思写好借条。当日,缫丝一厂将35万元转在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的账上。接着,公司会计和卫小慧一起去银行把钱转进卫小慧的公司账户。卫小慧随后给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写了借据。当时,卫小慧向伍军川承诺:“35万元是中侨娱乐城的铺垫资金,开业后就还这笔钱。”
一年后,卫小慧承包的中侨娱乐城因未申报企业年检,其营业执照被安康市工商局于1999年8月16日吊销。又由于发生债务纠纷问题,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于同年将中侨娱乐城的资产查封抵债。
而卫小慧从此不知去向,35万元公款无法收回。
草率决策巨额款项交“学费”
1994年初,安康市某局准备筹建一个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局里决定由在编干警杨某担任法人代表,但单位不投入一分钱,完全由杨某自己想办法。
1995年4月26日,一筹莫展的杨某来到伍军川办公室诉苦,接着提出向伍军川借款并鼓动其出资合作经营。伍军川马上同意并让财务科借给杨某2万元作为公司的开办费。随后,在公司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伍军川提出与杨某合作的事,会议最后研究决定投资10万元入股。没过多久,头脑发热的伍军川擅自作出决定再追加投资20万元。
1995年5月16日,杨某、安康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及市某供销公司三方签订了“准备成立陕西长通电信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出资30万元。之后,伍军川让公司财务科给杨某转款28万元,加上先前借去的2万元,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的30万元出资款如期到账。然而协议签订后不久,市某供销公司就退出合作,而杨某与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却没有订立新的合作协议。杨某后来注册成立了“安康长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
“长通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举步维艰,勉强维持了一段时间。于是,杨某打算“另辟蹊径”,开矿办厂,可是没有资金,怎么办?1996年8月23日,杨某找到伍军川,说:“我想开采钛矿,你能不能在市兴泉城市信用社担保贷款20万元?”伍军川说:“行,没问题。”于是,担保贷款合同上顺顺当当地盖上了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的公章。贷款到期后,信用社虽多次催款,但“长通公司”一直无力偿还。兴泉信用社遂于1998年3月6日从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20.75万元。这时,伍军川才慌了手脚,催着杨某还款,直到1999年初才追要回了15万元。
1996年11月6日,杨某打算在江北建行贷款,此时,他又想到了伍军川。见到伍军川后,谈话直奔主题:“我在江北建行谈好一笔贷款,还想让你公司做担保。”伍军川果然“够朋友”,杨某话音刚落,他就欣然同意。伍军川没有吸取上一次的教训,又自作主张为杨某的15万元贷款做了担保。贷款到期后,“长通公司”依旧是刘备借荆州——有借无还,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再一次充当了“冤大头”。江北建行后将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告上法庭,安康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5日下达判决书,要求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偿还银行本息17万余元。最后,伍军川指示下属公司还给江北建行5万元。
1998年7月,中央开始清理军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长通公司”于2000年1月被撤销。
安康市丝绸工矿对外贸易公司为“长通公司”借款和担保贷款的65万元,现在还有45.51万元难以收回。
1997年12月22日,伍军川收到省经贸厅的一份传真,内容是:“广宁矿产金属(美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计划收购一些重晶石”。得知这一消息后,伍军川当即派人去了解安康、平利的重晶石的行情。1998年2月,美国矿化国际公司总裁孙某和广宁矿产金属(美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负责人来到安康,对安康、平利两地重晶石矿点进行了实地考察,随后与伍军川达成口头供销事宜:市进出口公司将收购来的重晶石运到连云港,数量不少于1000吨,美方公司还就质量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伍军川没有和美方公司签订书面供销合同。同年3月2日,伍军川安排业务人员把从安康石梯、平利两个矿点采取的样品交给对方检验。一个月后,伍军川得到答复:安康石梯的重晶石质量过关,而平利的重晶石比重不符合要求。对于这个问题,伍军川只是给美国矿化国际厦门办事处作了书面说明,但没有继续与对方商定统一的质量标准。
其实,在美方公司检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伍军川已与安康市和平利县的三个公司签订了重晶石供货合同,并于1998年3月至6月收购重晶石共计13751.25吨,然后陆续向连云港口岸发货。截至1998年7月初,向连云港口岸发运重晶石12962.56吨。7月下旬,美方公司委托香港公证行对存放在连云港的重晶石采样检测,后以质量问题为由拒收货物。
截至目前,这批货物已在国内销售11645.06吨,回收资金1553645.99元。而安康市进出口公司总共投入资金3621604.21元,直接损失达2067958.22元。像这样由于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的还有两例。
1996年10月,安康市某外贸公司王经理与伍军川签订一份出口贸易协议:由市进出口公司作代理,向韩国出口橡籽仁。这个外贸公司在收货过程中,因缺少资金,先后两次向市进出口公司借款65万元。过了一个多月,韩商向伍军川提议将橡籽仁加工成橡籽粉出口。这样,安康市进出口公司可从中获取更大利益,双方就此还商谈好了橡籽粉价格和发货方式。伍军川还是没有与韩商签订书面供销合同。同年底,伍军川和王经理商定,双方联手做这项业务。由王经理的公司负责橡籽仁的收购、加工、发运,市进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负责销售。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作协议。
之后,伍军川将加工好的橡籽粉全部发往天津。1997年1月22日,伍军川给韩商发去一份传真:“橡籽粉已全部备妥,请接此传真后速与我们联系。”但韩商始终杳无音信。时间过得飞快,一晃就到了2000年,这年10月26日,国家有关部门派人到天津站检测货物质量,发现这批货物灰分及细菌严重超标,已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为做这笔业务,安康市进出口公司投入158.88万元,造成损失139.86万元。由于当初市进出口公司在与这家外贸公司合作时,没有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因此这笔损失全部由安康市进出口公司承担。
1999年12月初,伍军川与广东省某市中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詹兴源就代理出口服装达成书面协议。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伍军川在没有认真调查供货企业及货源情况下,向詹兴源提供了15套印章齐全的空白出口单证。后来詹兴源说货物已全部出口,伍军川就信以为真。当詹兴源给他退回内容完整的全部出口单证及69万多美元的外汇汇票后,伍军川就将全部结汇款和市进出口公司的92万元共计667万余元,打入詹兴源指定的饶平县金田手袋服装厂的账户。詹兴源收款后给安康市进出口公司虚开了20份销售金额为5703355.76元、增值税额为969570.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年元月,伍军川让业务员办理了有关外汇核销和退税申报手续。同年5月,陕西省国税局退税分局给安康市进出口公司退税963973.18元。
然而让伍军川没有想到的是,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查明安康市进出口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款,并于2001年4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对骗取的退税款全部予以追缴。
身为进出口公司经理的伍军川,办理这笔出口业务时,在未亲自见到外商、未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未监督报关的情况下,轻信他人,不仅造成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恶劣影响,而且私自垫付对方应缴的增值税款,给公司造成92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就这样,500多万元像流水似的一去不返。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伍军川丧失了最基本的责任心。
伍军川的教训告诉人们:必须尽快建立新型的监督体系和决策机制,给那些不负责任的决策者亮起“红灯”。
编后语
伍军川身兼两个公司的总经理,却把公司的经营活动视同儿戏,一切都是随心所欲。究其原因,就是无人监督和没有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这个案例印证着一个事实——“企业好不好,关键在领导”。说实话,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为何这种“‘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层出不穷呢?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片面强调厂长、经理负责制,而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监督体制,导致了事实上的权力失控。在现有的企业运行体制下,其他人很难在事前、事中察觉和制止企业领导的不法行为。旧的经济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权力、利益和责任分离,权力和责任不对称,拥有权力者享有利益,而对其行使职权带来的恶性后果往往并不承担责任,常常是“花钱买教训”。要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惟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向那些不负责任而盲目决策的领导干部“约法三章”,制定惩处措施,从而推动决策行为的科学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