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2个亿巨案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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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辽宁省本溪钢铁集团公司在我国钢铁界享有盛誉,为全国的经济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拳头产品至今饮誉国际市场。可本钢转眼间由债权人变成债务人,要知个中原由,请看——

  1998年底,辽宁省纪委陆续收到大量群众来信。信中举报刚离任的本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尚显等人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本钢利益,盘剥国家财产。

  本钢集团公司在我国钢铁界享有盛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本钢一直是国家特大型钢铁企业之一,为全国的经济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本钢的拳头产品“人参铁”至今饮誉国际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作为国企的本钢也遇到过一些困难。如何搞好国企改革,使本钢重现生机,一直是企业职工热切关注的焦点。

  由于近几年本钢连续出现几起发生于领导层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职工群众的心,为重振本钢雄风带来了负面影响。针对职工的强烈反映,省委决定要“深入调查”。与此同时,中央纪委有关领导也明确表示:中央纪委要过问案件的查处工作。

  本钢职工们反映白尚显等人的重大问题,主要是江苏省金坛市物资实业总公司拖欠本钢货款2亿元一直未还,可当本钢将金坛公司起诉到本溪市中级法院后,经法庭调解,本钢反倒要拿出1.85亿元偿还金坛公司。惊闻此事,不仅本钢上下一片哗然,且在本溪市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本来应取回2个亿现在却要掏出1.85亿,里外一算,本钢一下子损失了近4个亿,谁人能不震惊!

  为了查清事情的原委,调查组成员多次奔赴江苏金坛市,在江苏省纪委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很快就查清了此案的脉络。

  金坛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经营钢铁,总经理陈建忠被当地人称为“钢铁大王”。在他与本钢的经济往来中,从开始背着小布包到本溪闯天下,到如今成了阔佬,发迹也只用了三四年。金坛公司虽挂着国有企业招牌,但内部却实行着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属一套完整的个体业户运作机制。

  通过调查,调查组发现在金坛公司与本钢的经济往来中,存在着许多令人不解的疑点。

  根据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2000年2月14日,白尚显被调查组实施了“两规”。与此同时,本钢财务处原副处长兼清欠办主任徐恩泽、本钢供销处原处长李峰凌、原本钢供销处结算科科长李广勇等3人也被实施了“两规”。

  白尚显被“两规”后,曾竭力否认自己有职务犯罪行为,只承认自己对损失2个亿负有一定的责任,试图把一切都推到属下的身上,也许他根本就不相信像自己这样位高权重的企业领导在管理企业的工作中会有犯罪之说。

  然而,大量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表明,正是由于白尚显的玩忽职守,给本钢造成了2亿多元的经济损失。

  本钢这起特大玩忽职守案,发生于1993年至1997年间。2亿元就是本钢为玩忽职守者付出的昂贵代价。

  1993年10月25日,在时任本钢副总经理白尚显的主持下,本钢供销处长李峰凌与金坛公司经理陈建忠签署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是:金坛公司于当年12月10日前付给本钢3500万元货款,本钢销售给金坛公司的钢材在优惠价的基础上,每吨再优惠200元,并口头商定该协议履行期限至1993年末。

  转眼到了12月10日,金坛公司未能履行向本钢支付3500万元货款的承诺,仅支付了1995万元。金坛公司已明显违约,本钢仍在慷慨地执行协议,同时本钢竟在协议失效后的1994年3月至6月间,分3次为金坛公司冲销再优惠差价900余万元。

  1994年4月,白尚显安排徐恩泽等人到金坛公司处理业务。在与陈建忠“周旋”了一番后,徐恩泽用电话请示白尚显:金坛公司提出想把上次签署的“协议”中的优惠期延至1994年6月。按本钢集团的规定,价格变动需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白尚显却“忽略”了这一点,擅自决定将优惠期限延至1994年2月。

  据此,本钢销售处起草了一份《落实本钢与金坛协议有关条款》的材料,由徐恩泽在材料上签署了“同意”二字。以此为凭,供销处结算科科长李广勇于1995年9月间,两次为金坛公司冲销1993年11月至1994年2月的再优惠差价2184余万元。令人不解的是,上次已冲销了的900余万元,这次也没扣除,造成重复冲账,使本钢在差价款上就蒙受了3084万元的损失。

  1997年3月,已担任本钢公司总经理的白尚显安排徐恩泽、李广勇二人到金坛处理双方营销往来中存在的“异议”。也许人们不会想到,这些“异议”竟是占尽了本钢便宜的金坛公司提出来的,他们对合作中的“再优惠价格”、“亏重”(指本钢发货重量不足)、“未按合同发货”等7个方面的问题表示了不满。所提“异议”的目的,是想让本钢再给他们做些补偿。

  徐恩泽、李广勇到达金坛后,同金坛公司共同起草了一个针对金坛方面所提异议的《情况说明》。奇怪的是,说明书仅反映出金坛方面所提“异议”的依据,丝毫未体现出本钢的意愿,更确切地说,就是两伙人在一起算计本钢这个庞然大物,合力从她身上挤油水。而作为本钢另一代表的李广勇,无论是在处理异议过程中起草《情况说明》时,还是在后来法庭调解时,不是因饮酒过量而酩酊大醉,就是被陈建忠“骂”出了房门,自己的职责早就丢弃于脑后,事后,本钢总经理白尚显明知其中一些异议属无稽之谈,却也没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真伪,研究对策。

  本应代表本钢利益的徐恩泽回到本溪后,便将已退休在家的李峰凌约到了明珠大酒店,让他在金坛公司出具的3份异议材料上签署意见。李峰凌在徐恩泽的劝说下,贸然签署了“情况属实,供参考”7个字。正是这3份材料,成了日后金坛公司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

  1997年5月,白尚显以本钢法人代表的身份抛开公司的法律部门,授权徐恩泽就金坛公司欠款及异议问题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半个月后,市中级法院就严重损害本钢利益的《情况说明》为证据,经法庭确认作出了违背事实的民事调解书:本钢尚需补偿给金坛公司1.85亿元人民币。

  直至这起玩忽职守案案发后,经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证实,这1.85亿元中有1.7929亿元本不应补偿。这个数字意味着本钢人几年的劳作和心血都付诸东流。

  本钢这个庞然大物般的国有企业,早就被陈建忠玩于掌股之间了,所以他从没想过要歇歇手。

  1997年8月,陈建忠找到白尚显,提出借款5000万元,表示金坛公司愿以6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还款担保,并支付高额利息。白尚显未认真核查,并无视资金不许拆借的规定,即让有关部门操作,将上市股票款5000万元借给了金坛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金坛公司驻本钢办事处的经理孙波虚构了10份本钢供销假合同;另一方面,白尚显据陈建忠的请求,让秘书办理了一张《授权委托书》,为金坛公司成功地在当地办理8000万元的承兑汇票铺平了道路。这笔8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手后,陈建忠将其中5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质押给本钢,扣除利息后,金坛方面实际从本钢“借”走了4722万元。

  等到质押给本钢的承兑汇票到期后,金坛公司以本钢未发货为由要求银行拒付,并到本钢办理了展期。展期到期后,金坛公司再次拒付,陈建忠以此法骗取了本钢4722万元。900多万元到1.79亿元再到4722万元,本钢在与金坛公司往来中的损失近2.2亿元。

  2001年3月15日上午9时,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白尚显因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徐恩泽因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广勇因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峰凌因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此之前,陈建忠因犯有诈骗罪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 年。

  此案给我们留下的教训和思考是深刻的:怎样使我们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真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怎样更有成效地堵住管理上出现的漏洞?怎样才能避免一而再地遭遇类似的尴尬?这些早已不是等闲视之的问题了。本钢这2个多亿的玩忽职守大案,再次为我们敲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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