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洗钱”从来就是密不可分的。腐败需要“洗钱”、庇护“洗钱”。“洗钱”掩盖腐败,助长腐败。两者相互“滋养”,共生共荣。不消灭腐败,洗钱业的“原材料”就会源源不绝;反过来,不彻底阻塞洗钱通道,腐败分子便会愈益猖獗。因此——
“洗钱”一词一直与黑社会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犯罪,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近年来,在我国一种新的洗钱活动日益频繁,即公职人员的“洗钱”,这是洗钱的一个新特点,更是腐败的一个新特点。以研究隐形经济著称的经济学家黄苇町称其为“有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
有关人士认为,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之间复杂的连通关系,这就不仅给银行带来麻烦,同时,也增加了各国的打击难度。不久前,国际反洗钱专家、七国集团金融特别行动组主任迈克•唐纳应中国人民银行之邀来中国演讲时指出:“由于西方国家多年卓有成效的反洗钱努力,目前洗钱犯罪已经改变了目标,把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他们利用这些国家没有反洗钱法和金融监管滞后等弱点,大肆进行洗钱活动。”这些因素显然加大了中国构建反洗钱体系的迫切性。
腐败与“洗钱”:一对孪生兄弟
腐败与“洗钱”从来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目前,我国腐败案件的案值越来越大,动辄百万千万。赃款赃物放在家里就是“证据”,转移出去使其“合法化”,证据就可以“消灭了”,因此就有了洗钱的需要。黄苇町分析了中国贪官洗钱的几种形式: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四是跨国转移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如在和外资及境外企业交易时,有的国企人员和外方相互串通,低价销售产品,高价购进设备和材料,差价部分则汇入海外个人账户,然后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洗钱,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连云港市原副市长鹿崇友,用自己80岁的父亲和70岁母亲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化工公司,将自己受贿的钱全部转移到该化工公司中;成克杰案中,成克杰和情妇李平聚敛了4109万元,为了安全起见,他们将此款委托给香港商人张静海转移到香港,这种洗钱的成本也是最大的,钱是顺利出境了,但代价不低,给了对方洗钱费1000多万元。
1998年,在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虽然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丛福奎将向个体老板们索要的巨额贿赂款,或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或交给殷凤珍存入个人账户。有了这个公司,丛福奎的胆子就更大了,胃口也更贪了,腐败得来的钱经过这个公司一转就成了经营所得。
被中国政府列入“外逃贪官”名单的武汉长动集团前董事长于志安曾接连把30多个亏损企业转亏为盈,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1995年,于志安突然出走菲律宾,同年12月赴美国。其后发现,长动集团在菲律宾拥有一家年收入1000万美元的发电厂,原来是以于志安的个人名义注册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料显示,中国已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留学生派出国,每年派出25万人,这其中有不少属于送子女长期在外就读的。以每人每年平均10万元人民币计算,在国外读十年书,最低限度也需用100多万人民币,如果再计算其中的隐性支出就更多了。有人说,伦敦有许多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尤其是小留学生) ,简直是“小皇帝”一样,他们不但出手阔绰,而且“食有鱼,行有车”。北美的新一代中国留学生也大抵如此,他们刚来美国不久,就能住上一套很不错的公寓房;没过上几天,又能开上一辆很不错的车,父母亲戚的经济实力雄厚,的确令人吃惊。
据报道,这些花钱如流水的新一代留学生的父母,除了私营企业老板、白领阶层以外,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其中有个别人通过送子女到国外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国外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国外置办房产。美国教育基金会一位人士透露,外国学生一年可为美国带进90亿美元的教育收入。在这里面,中国留学生占有很大份额,共计6万留学生。国外的华文媒体曾质疑,现在中国大陆来的一些年轻学子几天就换一部车,一会儿是宝马,一会儿是奔驰,难道中国真的暴富起来了吗?
中国贪官的洗钱方式,其实就是“洗钱”和“腐败”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体”已经越来越大,数量也越来越多。
“洗钱”犯罪危害中国经济
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资本外逃额即中国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中国外汇储备总额增加部分的差值。有报道称,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误差与遗漏”有一两百亿美元,多年累计下来,数额已逾千亿。另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外贸顺差241亿美元,吸收外商投资近40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却只比1999年增加了109.7亿美元,其中大到将近300亿美元的差额,不通过“洗钱”怎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呢 ?
资料显示,1998年香港引进“外来投资”147亿美元,1999年是240亿美元,到了2000年突然上升到了643亿美元,都超过内地的引资规模,其中有一部分被认为是来自内地的“洗钱”,而且反过来有些资金再投向内地,于是这些黑钱就被“合法”地洗白了。由于洗钱者从事投资不是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保护他们的非法所得,因此,他们把钱投资在不一定对国家经济有利的活动中。由于洗钱与其他金融犯罪往往把资金从合理的投资转移到隐蔽其所得的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还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一些行业如娱乐场所、建筑酒店等被注入资金,不是因为有实际需要,而是因为洗钱分子着眼于眼前利益。洗钱分子在达到“漂白”目的后,通常会选择突然放弃这些产业,从而引起这些行业的动荡。严重者,还会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
近年来,国内资本外逃很严重,引起世人关注。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推算,1997年—1999年期间资金出逃达到520亿美元,当然造成资本外逃的因素很多,但腐败分子的洗钱已经在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据估算,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黑钱300亿人民币;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不在中国纳税,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就高达上千亿元。以中国2001年统计数据为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准将减少64%。
打击洗钱中国不手软
目前我国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的部分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做了重要铺垫。
据了解,国内商业银行也先后建立了反洗钱工作机制。2001中国银行率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其后,其他银行也先后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反洗钱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反洗钱体系的建设,一套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已初步搭建起来。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内部成立了反洗钱处,同时,一个可疑资金监控中心也在央行支付结算办公室挂牌。进入2003年,中国反洗钱力度骤然加大,中国人民银行三天内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项法规,目标直指洗钱活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要通过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对大额支付交易进行信息档案记录、分析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个建立反洗钱机制的中国银行有关人士透露:“我们现在会通过银行结算系统,调查每一笔异常款项。比如说,一个公司的账目一段时间突然增多,或者刚把资金划到账上,很快又打入另外一家机构,这都将成为我们的调查重点。”
不能让“洗钱”把腐败洗白了
首先,要扩大关于洗钱犯罪的限定范围。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而我国现行刑法仅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没有将贪污受贿等非法敛财犯罪包括其中,虽然后来又补充了“恐怖活动”一款,但其范围还是比较狭窄。从而造成了反洗钱斗争的被动,客观上也不利于打击腐败。《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的几种方式,而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和实施细则等作出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因此,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将各种腐败犯罪包括其中,这样做既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其次,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1986年美国通过了《反洗钱法》,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在维也纳通过,1989年起各国反洗钱的相关法案开始出台。从国际合作来看,国际反洗钱领域有互相合作、利益共享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有比较完善的反洗钱体系和法律规定,国内洗钱犯罪分子转移出去的资金经国外相关机构查出,可以按有关协议归还,犯罪分子也可以被引渡回国。如果没有反洗钱体系和法律,则不能享受这种待遇。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有关反洗钱的国际组织,这就是中国近年来多次发生犯罪分子把资金转到国外,中国却无可奈何的原因之一。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之首赖昌星久久不能被引渡回国就是典型一例。因此,应尽快制定《反洗钱法》,加强与国际组织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合作,包括使中国的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等。
第三,建立“三位一体”的反洗钱体系。建立反洗钱体系是一个关涉到多个部门合作的浩大工程,但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尤其是牵扯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协调,难度就更大。反洗钱单靠金融系统抓好银行内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地下洗钱需要公安部门来打击,与上游犯罪——贪污受贿和走私贩毒相关的,需要司法部门给予配合。洗钱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因为洗钱能把钱洗白了之后,就等于毁灭了腐败分子的证据,因此“反洗钱”工作应该由金融系统、公安和司法部门“三位一体”地进行。
第四,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目前,腐败分子把黑钱洗白的成本太低,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决定了犯罪分子往往不惜铤而走险,不重罚不足以惩治此类犯罪。有关专家建议把法定最高量刑由原来规定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无期徒刑。把处罚金额由原来规定的5%以上20%以下,改为50%以上200%以下。量刑要进一步具体化。
第五,提高反洗钱监控体系的科技含量。据有关专家介绍,鉴别可疑交易的标准在国内是空白,外国同行视其为核心机密不肯透露。因此,只能采用最原始的方法,通过对一些案件作案手法和资金流动情况的分析,确定出可疑支付交易的标准。标准制订出来了,但需要监控的交易却是浩如烟海,每年约收到一万亿条大额支付交易的记录,确定这些大额支付交易那些是可疑的交易,需要不断提高监控体系的科技含量,发挥科学技术在反洗钱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