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理解“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句民谚,使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原主任思想错位、行为偏离,把公家钱当成私家款,频频伸手,中饱私囊,最终被判刑6年。
2001年5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主任张宏被逮捕的消息不胫而走,令熟识他的人吃惊不已,有着研究生学历,前程可谓无量,又看上去文质彬彬的张宏怎么可能与罪犯画上等号呢?然而随着案件的侦破,张宏身上的光环与伪装被剥去后,贪婪丑陋的嘴脸终于曝光于天下。
1966年8月22日,张宏出生于宝鸡市的一个普通家庭。小时候,天资聪颖又善解人意的小张宏极讨人喜欢,认识他的许多长辈预言:“这孩子长大后肯定有出息!”张宏的父母听了,心里美滋滋的,下定决心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孩子供养成材。张宏似乎明白父母的心意,他没有辜负双亲,十年寒窗苦读,终于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了圣洁的象牙塔。学成归来后,张宏被分配到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工作。起初,他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他的非凡工作能力和谦恭谨慎的人品赢得了群众的信任与赞许,深得领导的器重。1995年11月,他被聘任为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主任;1998年7月又被聘任为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副总经济师。在任上,张宏以他的聪明才智和汗水创下了不凡的业绩,不久,他被调升为西安市商业银行未来支行负责人。
然而,随着职位的提升,有求于他的人越来越多,张宏的心头不免滋生出一番成就感和优越感,而那蜇伏在心底的各种欲念也渐渐抬了头。
张宏的人生逆转是从“考研” 开始的。
九十年代末,中国大地上正刮着“考研”劲风,志向远大的张宏当然不甘人后,他也加入了考研的队伍。对于职工热爱学习,积极要求上进,建设银行宝鸡分行是持赞成态度的,教育科还根据《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职工教育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政策:凡经行里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学费给予报销;个人参加自学的费用自理,毕业后经省行教育处认证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张宏就属于自学考试的一类。而为解决这笔在常人眼里不是个小数目的自学考试的费用,张宏的人生天平倾斜了,他朝着犯罪的深渊迈出了一大步。
银行工作人员在众人眼里是个肥差,如果说其他岗位上的干部职工捧的是铁饭碗,那么他们捧的则是金饭碗。尽管张宏有一份很高的收入,但是他却不愿意自掏腰包支付那笔高昂的学费。这时,他突然想起了银行的小金库,并“聪明”地找出了管理上的许多漏洞。他想:人常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总不能捧着金饭碗去讨饭吧。想到这里,他的眼前顿时豁然开朗。1998年3月份,张宏找到宝鸡建行营业部小金库经管人平某,将自己上研究生的5100元学费报销处理并予以侵吞。5100元钱轻而易举就到手了,张宏的心止不住地狂跳,他为自己的这一聪明之举得意万分。
有道是:罪恶的灵感一经演化便如水银泻地般再难收回了。如果说第一次张宏挪用单位的钱还有所顾忌的话,那么他以后挪用、贪污就肆无忌惮了。
同年3月9日,张宏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让平某从所保管的小金库中借出1万元。过了几天,张宏又以同样理由从小金库里借出2万元。后来张宏象征性地给平某出了一张3万元借条。其实张宏并没有什么急事,3万元钱拿到手后,他将其中的2万元借给在陇县建行工作的肖某之弟做生意用,而另外的1万元则让其妻子梁某带着出去游山玩水了。
不义之财来得快,去得也快,张宏对此毫不珍惜,他有的是弄钱的办法。
1998年4月23日,张宏第三次给平某打电话说他有事急用钱,从小金库再借3万元。平某急忙取3万元现金送到张宏的姐姐张某开办的美容厅内,后来张宏将这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这时,张宏的贪婪已不再遮遮掩掩,而是变得变本加厉,急不可耐。
屡次得手,令张宏的贪欲急速膨胀,从此,更加乐此不疲地频伸贪手。
1998年6月,张宏为了笼络经管小金库的罗某,指示罗某将其所保管小金库的4000元与罗某平分,其中张宏侵吞公款2000元。同一个月内,张宏以其个人去北京参加研讨会为由,从罗某所保管小金库中支取4000元,并又一次以急需钱为由,指使平某从所保管的小金库中取款1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1998年7 月,张宏在调离营业部时,以需要支付有关人员学杂费为由,从张某某保管的小金库账上支取现金20089元,并从中给了张某某3000元,以奖励其女儿自学本科学杂费,其余17089元被张宏尽数刮入囊中。同年10月28日,张宏再次以个人去北京参加研讨会为由,从罗某所保管小金库中支取现金5000元。罗某自从与张宏分过那次“赃”后,已经对张宏言听计从,非常信任,她连手续都没办就给他了。1999年1月份,张宏又如法炮制将自己上研究生的学费1万元在罗某所保管的小金库账上处理后侵吞。
法院查明:1998年3月至1999年1月期间,张宏多次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以上学、变相支借等名义两次贪污公款14089元,6次挪用公款8.9万元。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证明,张宏多次从宝鸡建设银行营业部小金库经管人手中,支取使用 11.3189万元人民币,严重侵犯了国有资金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所有权。案发后追回赃款11.3189万元。
贪婪是无止境的,罢手的良药只有法律。张宏也逃脱不了这个“铁律”。
2002年3月2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宏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六年。
张宏陷入囹圄,完全是咎由自取,这不禁使人想起克雷洛夫的忠告:“钱是一种可怕的东西,当你用不正当手段去占有它的时候,结果你什么都失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