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发包承包是建设工程的源头。工程发包承包中如果缺少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招标投标机制,就可能为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机会,以致不能很好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为整个工程建设的实施埋下种种隐患。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直至腐败问题,不少是由此发生的。因此,大力推行工程招投标,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
一、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法不依、躲避监督的问题比较严重。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从业主来讲,主要是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合同费用的现象严重。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为了自身利益,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公开招标;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等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仅在较小的地域范围或者本系统内发布招标公告,甚至违法搞邀请招标,等等;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来讲,主要是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以及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卖图签等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往往是相互串通、相互包庇,有着很强的隐蔽性,其危害性极大。它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使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形同虚设,还导致了工程建设管理的混乱,直接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些还与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
2.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承包的问题依然存在。近年来,我省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严禁违法干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目前,领导干部违法公开干预工程发包承包的现象比前几年明显减少,但个别领导干部以解决某家企业职工吃饭、帮困等问题为由,或明或暗地指定承包队伍的现象依然未能完全杜绝。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者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者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或者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厂家的产品或材料,否则就不给办理相应手续或是予以种种刁难。许多企业对此是深恶痛绝,但又敢怒不敢言。
3.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近几年来,有关制度建设和制约机制的建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相对其它的一些行业和领域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特别是一些在国内外影响很大的重大案件,其腐败分子的一些犯罪事实往往都与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有关。因此,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败任务仍十分艰巨。
造成当前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原因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性问题,如制度建设滞后,政府监管机构的执法水平还不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够到位等等。有些原因则是建筑市场本身的客观实际所决定的,一是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的竞争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二是我国建设体制深化改革的步伐滞后。尤为突出的是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机制没有很好确立,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必要的手段。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其它一些监督执法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依靠收取一些监督管理费维持运转,一旦收费被取消,这些机构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市场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更为严重的是靠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而维持自身运行的监督机构,其先天性缺陷决定了这种机构实施监督的不彻底性。所以完善招投标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当务之急。
二、大力推行招投标,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首先要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实行投标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条件、标准要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排除潜在的投标人。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核定投标人;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核,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为由,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招标人没有标底的,其标底应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其次,积极探索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综合单价招标、无标底招标、不低于合理的成本价的中标等招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结合建筑业实际,工程担保应重点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用经济手段来约束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改革现行的工程价格管理体制,实行量价分离,逐步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要提高工程合同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加强合同签订后的跟踪管理,实行市场与现场的有机结合。
(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和健全服务功能。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践证明,它在现阶段较好地解决了以往信息渠道不畅、工程交易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是使工程交易行为走向规范有序的一个有效形式,也是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以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应具备三项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服务场所;三是“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可以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也便于加强监督管理和实施综合执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本身并不具备监督管理的职能。监督管理职能是由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搞好有形建筑市场,重要的一点是要公开。有了公开这一条,公正、公平才有基础。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投标的程序要公开,信息更要公开,同时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市场里的执法机构,尤其是招投标办,要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否则,再好的形式也可能会被一些新的腐败现象所填充。
(三)加大查处力度,取缔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虽然情况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但对其行为作出法律界定并不困难。
建设单位要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需要指出的是,发包承包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规中已规定承包方非经发包方认可不得擅自分包工程,那么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单方面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因工程建设的特殊要求确需指定的,也必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分包工程,要实行由总包单位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也应当把好合同履约监督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都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既严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又要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地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同时,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尽快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中介服务职能相分离,将原有的社会中介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按照备案制的要求,取消对工程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等的行政审批,要制定实行相应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备案登记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