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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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使用“两指”措施的程序

  ①申请时间。即“两指”措施应当在调查程序中的哪个阶段上申请使用。一般地说,使用“两指”原则上应当在正式立案之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经严格的批准手续也可在初核阶段使用。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情况十分紧急,若不立即采取“两指”措施,就会丧失突破全案的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②填写、呈报审批表。案件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认为必须使用“两指”措施时,应当填写、呈报《纪检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呈报表》。

  ③审批程序。在确定必要的情况下,需要采取“两指”措施的,应由调查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和已获取证据,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方能实施。审批“两指”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属于下一级管理的干部实行“两指”,由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批准;对属于同级管理的干部实行“两指”,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同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同级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两指”,还应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④出具手续。对获准采取“两指”措施的,调查人员应填写“两指”通知书,并持该书通知被调查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被调查人员应在“两指”通知书回执上签字。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调查组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决定采取“两指”措施的情况,通知被调查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同时,应向被“两指”人员宣读有关规定和纪律。其内容包括:积极配合调查组及早讲清存在问题,并将个人携带物品有碍调查组工作的,先由调查组统一保管等相关情况。

  ⑤办理“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对涉嫌违纪的“两指”人员带至“两指”地点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证件、货币及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由纪检机关暂为登记保管。

  三、实施“两规”“两指”应注意的事项

  1.时机选择:在“两规”的时机选择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坚持用准、用好“两规”“两指”的原则。“用准”是指看准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突破时才能使用。选择“两规”“两指”对象要准,要符合办案的重点。同时“两规”“两指”的使用区间要选得准,对被执行“两规”“两指”的主体也要准确把握。

  “用好”是指在“两规”“两指”过程中要依法依纪,保证高效率使用“两规”“两指”。“两规”“两指”可以在案件突破的任何一个阶段使用,不一定一进入案件就马上“两规”或“两指”,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要使用“两规”或“两指”。只有在掌握被调查人违纪的真凭实据前提下,才对其采用“两规”措施。也就是说,仅凭已掌握的证据,也足以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是坚持坚决、果断、适时的原则。对被调查人采用“两规”“两指”措施时,掌握其违纪事实越多越好,证据越全越好。但获取被调查人的违纪证据,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如果一味地求全、求多、求细,势必要拖延初核时间,可能会泄露风声,暴露调查意图和调查方向,给被调查人以喘息和串供毁证的机会。总之,要选择最适当的时机,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要结合案情发展做出不同的决断。

  2.时限界定: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时限必须从严掌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案件调查组应当在呈批报告中提出时限建议,按照本概述第七条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对于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两指”时限的,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的具体时限建议,同样按照第七条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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