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形象评定体系
打印


    这里所说的形象,已不是一种纯自然的存在状态,而是发展势态当中的一种极具现代意识的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变化了的现实环境中所显示出的行为特征和精神境界的总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评定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衡定体系之一 ——人格构建

  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应当具有一定层次和程度的人格。作为一个特殊职业者,纪检监察干部的人格则具有双重特性。首先,他具备一般普通人的人格,包括性格、气质、能力、道德品质等特征;其次,纪检监察干部还应当具有一种纪检监察干部特有的人格,而这一点,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资格和形象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以为,纪检监察干部的人格包括以下六种特征:

  1.职业荣誉感。身为纪检监察干部,首先应以担负此职责重任为荣耀。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以此职业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者,但在此基础上,或者更高层次上的认识是,特殊的职业、特殊的身份、特殊的地位所显示出该职业的重要性,无论是对党、对政府还是对人民,惟有此种认知,方能促使纪检监察干部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方可激发其崇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2.职业信心度。与职业荣誉感相适应,职业信心度的培养和提高成为纪检监察干部人格构建的又一重要方面。人类信心是有程度之别的。因此在培养追求高度信心之时,应认识到信心程度转换的复杂性。职业的荣誉感可以培养职业信心,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信心程度却并不与荣誉感成正比。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应有信心做好本职工作,适时地培养并提高信心度,在崇高使命感的激励下,不断提升这种信心度。这是创造性尽职尽责的一个前提。

  3.忧患意识。以人类学的观点来看,忧患意识是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一个团体,拼搏、奋进的一个最原始而自然的动力。纪检监察干部亦如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不能因手中有法律所赋予的某种权力而失于自律,片面地自满、自足、自得、自乐。应该时时刻刻提醒自己,防止滥用权力,有失公正,防止被时代大潮所淘汰。因此,具有忧患意识,才能积极进取,才能激起更强的责任感。

  4.职责分担意识。所谓分担,即各负其责,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合作”意识。今天社会的依赖性衍生出人类强烈的合作态势。就纪检监察工作而言,实践中有职责、任务上的分担、合作,有纪检监察干部与公检法干部在工作中的相互支援与配合,这种合作是一种趋势。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明确的职责分担意识可使纪检监察工作提高效率、提高质量。

  5.坚强的性格。纪检监察工作的高风险、高压力、高效率,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坚强的性格。一方面,应有忘我的敬业和牺牲精神、强烈的进取意识、顽强的毅力、高强度的忍耐性等性格特质;另一方面,还应当具有直面失误、挫折并勇于承认失误的心理承受能力。由此所形成的纪检干部性格方能真正承担今天更为复杂的纪检监察工作。

  6.强烈的成就意识。大凡事业的成功,都与成就意识有关 。纪检监察工作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绩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业绩要求所体现的已不单纯是普通人的个人价值,它更多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重托,人民的殷切希望。因而,纪检监察干部的成就意识,便成为衡量纪检监察干部人格构建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 、衡定体系之二——知识结构

  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无可否认,一定的知识能显示一定的能力。但知识并不等同于能力,只有融进自我的实践、经验,并为实践所启用的应用型知识才能转化为能力。纪检监察机关所面对的是最广大、最现代的当今社会,其工作目标势必要求其所属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各类知识。我们认为,纪检监察干部形象衡定体系中的“知识结构”可划分为两大内容。

  1.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办案业务等,这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掌握的知识。无论是党的纪律检查干部还是行政监察干部,都应当在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之后“上岗”;否则,在纪检监察任务执行过程中,轻则降低工作效率,无法胜任所承担的工作,重则使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受损,使党和国家利益受损。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培养,应在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上狠下功夫。

  2.社会文化素养。纪检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多层次、多种类的社会综合体,其工作的对象构成极其复杂,由于不同的职务、学历、行业、性别、年龄、兴趣、地域和风俗等复杂情况,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社会文化素养是多方面的,包括哲学、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经济、民风民俗等。这些文化素养不仅能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人格境界,而且在具体的工作中还具有无可替代的催化促进作用。只有具备了这些丰富的社会文化素养,才能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衡定体系之三——技能素质

  纪检监察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而,纪检监察工作的业绩、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优劣,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纪检监察干部技能素质的高低。从实践角度而言,纪检监察干部的技能素质应包括两项内容。

  1.专业技能。专业技能不是专业技术知识的简单对应,而是将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后的更为综合的一种应用能力。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岗位专业技能。这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相关工作中所需要操作应用的专业技能,诸如谈话、取证、调查等。这是胜任本职工作的首要条件。第二,较强的认知能力。是指能够全面、准确地对各种事态和情况做出识别、判断与评价,并通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形成决策与应对措施。它所体现的是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活动中分析综合能力的高下,这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影响(包括质量、效率、成败)至关重要。第三,快速应变能力。应变能力原为心理素质,但在人类行为过程中,这种心理素质已转化为一种行为能力。纪检监察工作的环境具有多变复杂的特点,各种突发事件会随时发生,甚至在对有些案件已经基本把握的情况下会突生变故。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一种快速应变能力,在各种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快速准确地审时度势、分析判断,及时地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从而保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害。

  2.社会沟通技能。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性质呈现出某种社会沟通的特质。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的实现,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优化,必须得到关系对象的支持与合作。这种支持与合作必须建立在社会沟通的基础之上。因此,社会沟通技巧便成为纪检监察干部形象衡定体系中技能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角色的定位与转移能力。角色是社会交往中身份的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角色应随着时间、场合、地点、对象、工作目标、工作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灵活机动而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应能准确地了解、认识关系对象,然后适时地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

  第二,语言表达技能。语言是人类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有效工具。语言表达技能的优劣,直接影响表达者的表达效果,进而影响表达者在交往交流过程中的可信度。就纪检监察工作而言,语言表达技能从形式上可分为书面语言和非书面语言两种。如果说书面语言表达的要求是准确的话,那么非书面语言的表达在技巧操作过程中最主要的要求是得体。总而言之,书面语言与非书面语言所形成的语言表达技能,是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技能素质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其实用、准确、规范、简明的表达技巧,直接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强化和提升。

  


上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应为铁路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下一条: 话说官样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