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去阳光下的阴影 ——招投标失灵现象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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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我国就开始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这一“阳光工程”。近年来,虽然各地都声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100%,然而仍有专家称“工程问题高发期已经到来”,工程领域中的腐败案件居高不下,我国在基本建设中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仍十分惊人。据国家计委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4%,96%的项目招投标失灵了。(扬子晚报2001.3.31)

  工程招投标何以大量失灵芽其原因是“阳光下出现了几斑阴影”:

  信息神秘。招投标工作一开始,招标方就应通过合法手段和有效途径,如公开发布等,让投标方能够系统地收集信息、筛!信息,以决定取舍。但现实中对工程项目信息发布管理尚欠完善,信息传播的路径较窄,发布的载体少、内容简、范围小、时间短,神神秘秘,模模糊糊,有的甚至干脆“暗箱”操作,使得招投标一开始就在透明度很低的状态下进行。

  假借投标。即借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有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借有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有些专营房屋建筑的却借他人名义参与交通工程项目投标;有些同时借数家建筑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增加中标率;有些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将自己的队伍临时转到有资质或高资质施工企业去,以便名正言顺参与投标。当然在整个投标过程中,假投标者是在幕后的,在台前竞标的仍是那些手持合法执照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他们在假投标中标后,得到私下允诺的百分之几或十分之几的“好处费”,并以假投标者的名义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结算工程。

  低价竞标。按常规,科学合理的标底是通过专家认定、推广施行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劳动生产率水平、物能消耗水平及正常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管理水平而确定的,无需再行降低造价。但有的招标单位违背对投标报价书全面评估、综合考虑、合理中标的原则,对标底的确定不合乎工程实际,不按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来定价,名为国家节省资金,实为局部利益或个人政绩,既不考虑企业资质等级,也不按技术等级和工程难易度区别,单纯以低价为中标条件,故意压低合理的标价,甚至个别招标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允许降价已达25%。有的企业施工任务不足,为了生存,竞相压低标价,明知赔本也得干,以致企业严重亏损,拖欠上缴国家利税;有的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想方设法降低造价,以致工程质量下降;有的以低价中标后,拖延施工进度,迫使建设单位就范,达到“报低价,高索要”的目的。

  滥设门槛。为了向暗定的施工企业倾斜,在合法的标准之外,又找出种种借口,人为地加上一些带有明显意向性的附加条件,设置一些限制公平竞争的不合理的“高门槛”。有的在开标前,将评标办法临时更改,加入了一些与工程要求无关的“细则”,如施工单位是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的加分,是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加分等等,把一些似是而非的“软”指标搞硬;还有的在审查建筑企业入围资格时不是首先审查企业的业绩和能力,而是要求企业先往账号上打几百万元资金,美其名曰:看你有无实力!表面上看,这样招标的结果似乎是公正的,实际上是对一些有资质的投标者实行“关门主义”,是在招投标的名义下大行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在为权钱交易做手脚。

  泄露标底。参加投标的单位谁出的标价最接近标底,就最有可能中标。因此,标底就成了施工企业挖空心思想要得到的东西,于是标底泄露之事时有发生。往往一项工程刚开始做标,施工企业就闻风而动,拉关系、走后门,千方百计套取标底;而少数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及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也故意泄露标底,甚至兜售标底,从中索贿受贿。

  贿赂评委。由于评议小组在议标定标过程中的作用十分关键,投标者要想在工程招投标中通过非正常手段中标,评委也就自然成了他们“糖弹”主攻的目标。

  资审不严。对投标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不深入实际审核企业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硬软件,为一些本不具备承包条件的施工队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让少数弄虚作假骗来的资质和送礼行贿买来的资质蒙混过关,让少数借用高资质企业名义挂靠投标得逞,使得那些无施工资质、无施工机械、无技术力量甚至无施工队伍的所谓“公司”也能顺利通过招标。对企业的入围,不看其资质,而是凭“关系”,凭条子,还有的搞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对本行业、本地区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降低。

  明招暗定。一些人为了借机捞一把,骨子里不想招标,但囿于不招投标不能建设的硬性规定,就做表面文章,一边举行招投标仪式,一边搞幕后交易,暗中内定,在公开招标场合则心照不宣。

  串通作弊。实行招投标制度,特别是建立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后,发包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了组织招标的管理部门手中,从而使这些管理部门成为发生权钱交易的多发部位。

  非法转包。一些颇具实力和规模的建筑企业资质高、信誉好,中标率大,又舍不得将到手工程拒之门外,因而活多干不完。中标后,便玩起了“空手道”,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企业,从中收取管理费,就这样坐在家里不动手不动脚却获取丰厚的利润。于是出现了“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承包,三级企业管理,包工头负责施工”等怪现象,使通过招投标!定承包单位的制度形同虚设。

  监督滞后。目前,一些地方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机构还不健全,有的虽有机构,但不能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不按程序操作、违规操作不及时制止,从而使招投标机制规范运行步履维艰,而左道旁门反倒四通八达,少数领导以多种名义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招投标活动难以制约,招投标中舞弊行为难以及时发现。

  阳光下出现上述种种阴影,使工程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使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为驱除上述阳光下的阴影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招标投标法》,要彻底驱除上述阳光下的阴影,还需实现以下“四化”:

  一是信息公开化。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布信息。发布信息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所公布的信息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杜绝虚假;发布信息的内容要全面详细,向社会公布应当公布的所有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发布信息的渠道要宽广畅通,可运用和调动新闻媒体、公报、简报、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的时间要贯穿招投标全过程,发布信息的范围应视项目大小而定,中小项目向本县市公布信息,重大项目向全省、全国公开发布信息。

  二是行为规范化。培育发展建筑市场,变分散单项的工程招投标为集中的综合的招投标,变无形为有形市场,所有项目都要进市,杜绝场外交易。对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担保、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等作认真甄别,并深入实际考察,对企业施工能力、施工信誉进行调查,防止企业靠不正当关系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借用或者骗取高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现象的发生,杜绝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现象;工程招标要做到三合理:即合理标段,不能划得太小;合理标价,必须高于成本价,要有一定利润,不能低价竞标;合理工期,不要因行政干预、献礼等缩短工期。禁止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防止行政干预。要建立评标“专家库”,除少数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外,一般项目都要在评标工作开始时当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留时间缝隙。要将标底的研究放在投标人标书送达并密封后进行,以防标底泄露。

  三是交易公平化。制定相对统一的评标办法,避免评标工作中出现随意性;处理好招投标双方地位平等的关系,严格控制各种奖励加分,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搞内外队伍有别。明确招标范围,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少数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也必须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任何行业、部门、单位的建设工程都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不能设招投标的“特区”和“自由区”,不得用种种借口或条件限制公平竞争。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让建设主管部门与下属建筑企业脱钩,各级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全部实行职能分离,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四是监督法制化。制定严明具体的纪律,将业主、招标投标管理人员、执行纪律的纪检监察人员全部纳入纪律的约束之中,形成一环扣一环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驻场监督员的作用,监督招投标全过程,重点要放在投标监督、开标监督和标后监督上。在投标监督中主要监督投标人资质审查和送达标书的情况;在开标监督中,要严格坚持开标原则,凡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都应予以制止;标后监督,主要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以防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督招投标,除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外,还应发挥司法公正的作用,允许律师参与招投标全过程,以保证并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增强法律监督的力度。要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那些明知故犯、顶风违法违纪违规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能心慈手软;对不按规定招投标、搞明招暗定、利用工程发包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标底,串通投标、贿赂评委等行为要依法依纪查处;对干扰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对非法转包,不仅要在行政管制上严禁,更要加快相应的立法步伐,对于不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要深追细查,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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