恃不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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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见诸新闻媒体指斥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其语本意原为“因有倚仗而无所畏忌”。“恃”者何倚何仗?这就需要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综观众多穷凶极恶的违法犯罪分子,大都是有所“恃”,有恃则无恐。有人恃侥幸;有人恃愚昧;有人恃法盲;有人恃钱能通神;更多的人则是恃权势保护。“恃”者总归有二:一是恃胆傲法,藐视法律;二是恃势抗法,无视法威。唯其后者害莫大焉。不管犯了什么罪,只要朝中有官,执法机关有势,就可以逍遥法外,平安无事;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可以弄权渎法,入监了也能捞出来。可见,恃势弄险是最大的社会隐患,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不正,上梁歪下梁斜的主要表现和原因。正如俗言:“官家倚权贪赃枉法,小人恃势行凶作恶。”

  古人说:“患莫大于有所恃”。“有所恃,则敢于蹈险故也。”严格说来,犯罪分子的这“恃”必有所“恐”。这是因为“恃财者终以财败,恃势者终以势败,恃智者终以智败,恃力者终以力败”,恃地方保护主义的人最终必因保护手段违法而两败俱伤。原因是法不容情,法不容罪,罪不容恕,有罪必诛。勿忘古人田松岩的“手杖诗”,不妨抄之以共勉。诗曰:“月夕花晨伴我行,路当坦处亦防倾,敢因恃尔心无虑,便向崎岖步不平。”因仗恃权势,行非份之举,能够得到满足的是极少数,因此而受害者却是其常理。

  随着以法治国、执法必严、人民监督等策略和措施的加强和落实,有些犯罪分子终将或者已经走上了“奈河桥”,为数众多的则是被关在高墙电网内“修行”改造。但是,现实执法的实践不容乐观,有所恃者重罪轻判,有罪不判,执法不严,刑罚过宽者大有“案”在,大有人在。只要杀不死人,就尝不了命;那怕犯罪者使人终身致残,也不过蹲几年监狱;判了罪的那怕是重罪长刑,只要能交上钱,就可以假释或保外就医。尽管造了假,贩了毒,赌了钱,嫖了娼,只要能给当地政府纳税交费,八成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了,在多方干预下,大不了象征性地罚点小钱,也不会伤筋动骨,还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改个名目,换个招牌,照样兴风作浪。更有甚者“打假者反遭假打”,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使老百姓心寒,使执法者心酸,使法律法规失准、失衡、失威。

  据说新加坡的法律严威并重。抓住小偷剁掉手指;有的用皮鞭抽个皮开肉绽,留下终生的伤疤;违规违法者不论身份贵贱,官职大小认法不认人,那怕你是国家部长的要员,只要你在街道上随意丢个烟蒂,环卫人员就要罚你穿上黄马褂打扫三天大街。还听说加拿大的人一般不敢作假,倒不是他们的“觉悟”有多高,原因是每个人都有一张信用卡,在全加拿大联网。只要发现有违法、作假行为,就在信用卡上记上一笔。有了这一笔,再找工作或与人交往就难了。而且这个信用卡,要跟本人一辈子。有谁能不顾及后果,不掂掂它的份量呢?

  我们是最提倡“实事求是”的,应该正视眼前各种违法犯罪十分嚣张的现实。两手抓也好,从严从重打击也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也好,运用高科技手段侦破也好,很多办法我们都实行了,但作奸犯科的犯罪就是降不下来,其症结在于“恃”者有其势,恃权、恃势而无视法律;也因国法不严,量刑太宽。假如刑法再严再重一点儿,对犯罪者既打“先锋”,又深探“后台”,治“后台”严于治“先锋”,这样或许就能使违法者“无恃有恐”,而再不敢“有恃无恐”,敢以身试法者自然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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