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决定:2001年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报告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这是党中央做出的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是中央纪委推出一系列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特别是首先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开始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通过建立和实行这项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的透明度,有利于约束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防范和惩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为贪官受贿的“挡箭牌”。近几年,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抄腐败分子的家产时,一抄就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非法财产。尤其严重的是,一些腐败分子将这些不明财产冠以“灰色收入”的名称,对其违法犯罪的事实百般抵赖,企图逃脱法网。比如原湖南省岳阳市长欧阳松,家庭财产价值人民币389多万元,其中所谓的“灰色收入”就有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85.6%,另有147万多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占灰色收入的44%。比如安徽省阜阳市的肖作新夫妇,共有财产1963万元,其中竟有1300多万元属于来源不明的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常出现在这些贪官的罪状中。而且这部分财产的数目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挡箭牌”。让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正是对付如此腐败诡计的一剂良药。
法律条文“弹性”太大,成了腐败分子的“避风港”。现行《刑法》对“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所以让一些人有了“空子”可钻。同时由于经济与社会正在转型,官员犯罪的成本不高,空间和利润却很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贪官们的“避风港”。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其受贿人民币18万元,也不是4年有期徒刑所能相当的。对这些犯罪分子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罚不当其罪,也难以平民愤。从已经查处的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说不清”、“忘记了”和“不知道”的问题,确实引起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问题的沉重思考。我国自1988年确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犯罪以来,政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屈指可数。同时各地在具体操作中运用此罪惩处腐败分子的不多,而且此罪虽然与贪污受贿犯罪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却不管违法数额有多么巨大,最高量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甚至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作为非法所得给予没收上缴国库了事。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些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遭查处。现在许多领导干部吃讲营养, 穿讲高档,住讲豪华,挥金如土,处处摆谱比阔。对这样的“官员”,只要算一算他们的收入与支出,其问题就不言而喻,不说自露。近年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巧立名目,巧取豪夺,在不长的时间里便暴富起来,他们拥有的财产与其正当的经济收入形成强烈的反差。而官员们实现暴富的必要前提或必经之路常常是腐败。
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力,效果不明显,在惩治腐败中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影响捞取“灰色收入”而产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已经引起中央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禁止和防止党政干部搞“灰色收入”,近年来,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省区市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应该说对遏制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灰色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督促落实这些好规定、好办法、好制度还很不够,有的形同虚设,对有些人来说,根本就没有起作用。仅靠此规定就想让这些人“自查、自纠”或“主动上交”是不够的。比如说,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在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时都打了“折扣”,搞了“猫腻”。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特别是这些规定、制度颁布实施已经六、七年了,但没有几个人是因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而被“顺藤摸瓜”受到查处。
据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反腐败的成本太高,必然影响效果。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腐败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有罪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反腐败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打击面,对于假名巨额存款予以没收,对于贪污腐败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公开化也有利于新闻舆论监督,这是制止腐败最有效、成本最低的办法。
制定财产申报法,实行“阳光法案”,健全法制,实行法治。国外在财产申报方面已积累了230多年的经验,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现成的法律法规或条文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消化吸收中结合国情进行创新,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又切实可行的《财产申报法》,从而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阳光之下无罪恶。实行《财产申报法》,让官员的“钱袋子、家底子”公布于众,暴露于天下,迫使一些人有贼心没贼胆,不敢贪、不能贪。
强化收入、财产申报监督,防止弄虚作假、不报或谎报。首先从抓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高级干部如实申报工资以外收入及其家庭财产这个关键环节入手,对其申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及违规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使工资外收入和家财、存款等申报更具操作性。尤其是在“报”与“不报”方面一定要有“硬性”规定,“刚性”措施和“铁”的纪律,无论是谁都不能违背,谁违背了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和惩处。在这一点上决不能有任何犹豫,丝毫情面,半点含糊。过去许多好制度、好办法,好措施之所以形同虚设、付诸东流,就是因为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很好地抓落实,特别是有的官员对此开了“口子”,使法律成了“软面条”,纪律成了“橡皮筋”,规章制度成了墙上的“摆设”,导致法纪条规由“严禁”变成了“言禁”。为此,对在职省部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规定,一定要狠抓落实,一抓到底,一查到底,要统一行动,上下联动,层层督促,人人抓紧,责任明确,责任到人,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专项治理,有秩有序,即要加强教育,督促自纠,又要加强督查,从快查处,从严惩办。
不严肃地作出断然规定,将来会毁掉一大批干部。在我们党内,真正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还是极少数,但是利用职权采取这样那样的方式,接受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人却有一定的数量。更危险的是,他们认为这样的钱属于“灰色收入”,是不违法的,拿了心安理得,长此下去,贪欲逐步增加,最后就走上犯罪的道路。腐败分子都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有的人发生变化就是从接受“灰色收入”开始的,一点一点的收下,最后造成了大问题。从我们查办的案件的情况看,有些县委书记、市委书记上任后,送钱的人不少,如果他一旦开了闸,就要什么有什么,这个诱惑力相当厉害。如果我们回避这个问题,不严肃地作出断然规定,将来会毁掉一大批干部。所以这次规定,凡是违反规定接受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揭露一个就要处分一个,对任何干部都不例外。不这样抓几年,这个风气就刹不住。当然,对能够主动交待、主动改正的,要减轻处分甚至不给处分。这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