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处中,如何认定受贿还是收受礼金,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编辑同志:最近,我在看某公开报道的案例中,当事人向某单位几名干部分别送有钱物,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有的人是受贿,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人是收受礼金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建议给予党政纪处理,请问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胡平
胡平同志:案件查处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受贿还是收受礼金,要依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及《党纪处分条例》第63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者接受有关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如何认定是收受贿赂还是收受礼金,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按接受礼金认定;如果接受礼品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则应按受贿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