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违纪人员在银行存有违纪资金,请问应如何办理冻结手续? 万华
万华同志:
根据中纪发眼1999演17号通知要求,无论是以纪委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名义立案,要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查询和冻结存款时均以监察机关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其查询和冻结存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冻结存款措施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依法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2.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
3.人民法院对监察机关材料齐全的提请,应当在接到提请后24小时内通知金融机构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因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
4.提请保全的监察机关应在案件终结或发现与案件无关之日起,72小时内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5.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赔偿。由于监察机关违法提请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没有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监察机关支付赔偿费用。
6.监察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存款,不属于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保全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