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察开展多年来,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现实问题是执法监察头绪多、任务重和人员少的矛盾比较突出;还存在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调查时行政监察机关如何参与、参加等问题。总之,要更为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关键是要明确行政执法监察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第十八条又具体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责,第一项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第十六条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法》以上精神清楚表明了行政执法监察的定位——所谓行政执法监察,就是行政监察机关按照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由此可以说,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是“检查”;检查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行政监察对象个人),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行政监察对象个人的违纪问题,应当通过立案调查的程序来处理,检查的内容是“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即守法和执法的问题,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社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检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检查的目的是针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在守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查找不遵守或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以纠正违规问题并减少和消除滋生违规违纪现象的条件,“确保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
根据《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执法监察的定位,可以说,行政执法监察的突出特点有二:一是工作的宏观性。它是行政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是高层次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它检查的主要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大的方面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一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问题由下一级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问题由其行政主管上级进行检查)。二是工作的宽泛性。一项整治工作往往涉及多个行业或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进行。因此,笔者认为,在工作实践中,行政执法监察犹如乐团指挥者,即按照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使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有关人民政府都能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又似运动场上的裁判员,按照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对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时尽职而不越位,就是只检查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问题,而不对具体业务工作指手画脚,更不能充当运动员,去做本属于被检查对象做的事情,而只能要求被检查对象尽快按规定完成自己的行政职能。必要时可深入基层直接进行检查,其目的是查纠重大或紧急事宜,或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更好地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总之,开展行政执法监察明确其定位至关重要。只有认识明确了,才可能工作思路清晰、方式方法得当、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