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师未捷”缘何“身先死”——腐败“26岁现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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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贪污腐败者的年龄正在呈年轻化发展趋势。

  据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表明,近3年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总数的17.6%。这些作案人的平均年龄只有26.6岁,年龄最小的仅有19岁。作案的最低数额4.2万元,最高数额达7100万元。

A“26岁现象”的特征

  比之临退休前大捞一把、搭最后一班车的“59岁现象”,比之处于仕途门槛边上急于“上台阶”的“39岁现象”,以“26岁”为主体的犯罪群体,虽然没有什么大的背景和复杂的心理动机,但是其犯罪的胆量、数额、手段大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势,让胡长清、成克杰、李乘龙之类的老牌腐败分子望尘莫及,自叹不如。

  其一是犯罪数额巨大。他们一般胃口大,不计后果,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从容地贪污、挪用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南京华飞公司职员徐育键侵占案中,他侵占的公司资产高达60余万元。今年28岁的吴某是上海某名牌高校的高材生,分配到某公司工作不到5年时间,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1000多万元,后被司法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其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这些人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熟悉并掌握一些高科技手段,巧妙地运用在犯罪中。这类犯罪大多数发生在金融、保险、证券部门,隐蔽性较强,不易发现,侦破困难。如南京市某银行的何键,用计算机篡改客户帐目并仿造存折,将客户50余万元挪为己用。

  其三是犯罪一旦得逞,赃款难以追回。59岁、39岁等年龄群体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以聚集钱款留待后用为目的,用于挥霍的不多,即使挥霍,数量也是有限的,所以案发后,一般都能将大部分赃款追回;而以26岁为主体的年轻犯罪分子犯罪的目的则多用于注册公司、炒股、个人消费挥霍等,案发后一般赃款难以悉数追回。上海市某公司的职员朱某挪用公司800多万元公款用作炒股,等公司发现问题后,这800万元全部被套在了股市,按现时的股价,只值100多万元。

  其四是女性犯罪数量较大。26岁左右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长,手中掌握的权力一般不大,多数是职务之便贪占挪用公款,因此“26岁现象”大多数发生在掌管钱物的财会、业务人员之中,约占80%。又由于这些岗位大多是女性,所以犯罪“26岁现象”中女性犯罪居多,而且多数陷于感情的泥潭不能自拔。南京某公司年仅27岁的女会计陈玮,短短一年内就挪用公司70万元。安徽某单位女会计刘某为了博得男友的欢心,不惜以身试法,两年内挪用公款30多万元,用于男友的挥霍。案发后,还一直关心男友的生活,实际上,她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早已投入到另一个女人的怀抱。

B“26岁现象”的成因

  刚刚走出校门不久的“26岁”左右的少壮派们,利用手中的职务之便,肆无忌惮地捞取人民血汗钱,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环境、生存环境造成他们如此胆大妄为?

  “26岁”的贪官们造成的损失固然让人心痛,而这些年轻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体现出来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为官处世准则,以及这种处世准则赖以生存的土壤却更加可怕。问题的严重性,也正在这里,我们不能不察。

  一是社会阅历短暂,法律意识缺失。有相当一部分不到30岁的年轻人,参加工作时间大多在10年以内,社会阅历短暂,人生经验不足,受到的党纪、政纪以及法律的教育相对不足,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明确、深刻的思考和认识,相对于39岁、59岁犯罪群体,他们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前思想上斗争要简单得多,顾虑也少得多。

  二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辨别能力不强的他们扭曲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党员干部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错误地认为艰苦奋斗是“陈年老调”,九十年代应该“吃穿讲高档,生活讲排场,提倡高消费”。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谁就跟不上潮流,是“傻子”。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一些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耳濡目染,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错位。加之他们“心理防线脆弱”,稍有诱惑,就拜倒在金钱和美女脚下。

  三是重使用,轻教育,是一些“26岁”左右干部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外因。现在一些单位,承担主要工作量的都是一些年龄轻、文化水平高的业务骨干、技术能人。而单位党组织对他们却忽视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学习,重使用而轻培养和教育的现象却相当普遍。对他们信任有余,监督和管理不够。一位党委书记在本单位的两名2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双双被检察机关抓获后,痛心地对记者说:“不能说我们单位不重视对干部的监督,但我们把重点放在了那些快要退休的老同志身上,而对来日方长的年轻人却被排斥在监督的视线之外,因为我们认为他们不会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这种想当然的推测,害了他们。”

  四是一些单位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单位领导玩忽职守,企业规章形同虚设,监督制度疲软无力,犯罪分子往往作案次数多、频率高,贪污挪用数额大,却长时间无人察觉,最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C遏制“26岁现象”的对策:法制教育,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26岁犯罪现象”的出现,给我们的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都敲响了警钟。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力度,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入手,建立多条防线,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

  一方面是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法制教育和道德人生观教育。现在一些单位大都把30岁以上、并掌握一定实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预防犯罪教育的重点,而对30岁以下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非党员同志的犯罪预防教育,工作做得很少或者根本就是空白,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改变。首要的当然也是最根本的,是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干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锐利思想武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起思想道德的防线。同时,运用反面典型教育,直观、形象、具体,使青年干部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问题上,在哪些环节中容易犯错误、跌跟头,从而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诱惑面前不愿下手。

  另一方面是切实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监督。腐败“少壮派”的出现,严峻地向我们提出了一个监督的问题,预防犯罪,教育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关键还是靠监督。“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这是一些跌跤的青年干部在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时常说的一句话。一些年轻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自然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思想霉变是内因,也是主因。而对干部监督不到位、软弱无力则是重要的外因。因此,必须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部位的职位的权力进行分解和合理配置,加强监控。要根据形势和发展的要求,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特点,积极探索对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努力提高监督水平,使既有贼心、又有贼胆的不法之徒无处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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