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议会、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其监督体制可以概括为:议会监督政府,国库委员会监督政府各部。监督机制的特点可以归纳为:透明、严格、健全。
一、监督体制的基本情况
1.议会监督政府。加拿大联邦政府的一切活动均处于议会的监督之下。议会下设的总审计署和公务委员会专司监督职责。政府的所有拨款均需征得国会批准,总审计署通过审计、调查等方式对政府的财政预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公务委员会则专门负责制订公务员录用政策并对公务员的任用进行监督。
2.国库委员会监督政府各部。加拿大联邦政府内部没有单独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监督主要由国库委员会来承担。国库委员会是加拿大枢密院的四个内阁委员会之一,成立于1867年,其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财政部长、国防部长、政府事务部部长、渔业与海洋部部长、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均为内阁成员。国库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秘书局,由800名公务员组成。作为联邦政府中最具重要地位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国库委员会全面负责联邦政府在财政、人事和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其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政监督。国库委员会负责制订政府的开支预算并运用执法监察手段对政府各部门的项目开支情况进行监控。从1994年至1998年,国库委员会每年开展“方案复审”工作,对政府部门和所属机构逐一进行全面评估与检验,范围涉及工作效率、效益、行政开支、职能行使等方面。评估后,精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5.5万人(约占公务员队伍的20%),减少行政开支80亿加元,使财政赤字从1993年的430亿加元在1998-1999年度降至为零。
(2)人员监督。加拿大政府的公务员是指副部长以下的、政治上保持中立的、无党派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随政府的更迭发生变化。国库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对公务员的培训和业绩评估,以保证公平地招聘和保持一支精干的公务员队伍,同时还要保证这支队伍有极强的凝聚力,充满着活力并具有蓬勃向上的精神。
(3)行政监督。作为联邦政府的行政总管,国库委员会负责为联邦政府在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政策框架,包括会计、审计、承包、财政管理、信息技术、房地产等方面的政策方针,并对各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近几年,国库委员会把廉政、效能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工作效率的监督检查,对效率不高的部门,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在实施监督的同时,委员会对政府各部门和所属的机构的行政管理及服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行政管理方面,把原属于联邦政府的某些经营性企业如飞机场的经营权转让给地方政府,以搞活经营,增加收入,减少政府补贴。在政府服务工作方面,以“将公众需要放在首位”为主题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简化申报表格,减少繁琐手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一处办百事”型便利服务,以密切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二、监督机制的特点
1.透明。加拿大政府把增加政务的透明度作为减少滥用权力、防止政治腐败的主要措施。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以外,政府行政事务中的一切信息资料和公务员的个人财产、收入状况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公民有权查询。如果哪个部门拒绝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根据《知情权法》,只要填一张表,政府有关部门就必须在3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就诉诸法庭。为方便反对党、媒体和公民的监督,加拿大还把部分信息输入因特网,供随时查询。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也实行公开,凡价值2.5万加元以上的物资合同,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况外,都必须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政府商务情报以及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标,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商家向政府供货投标提供平等的机会。
2.严格。加拿大政府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管理,首先把好选用关。政府对公务员的选用坚持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公务要与政界分开;二是要坚持择优标准。政府每年对选用的公务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的对象分三类:第一类是新选用的公务员,这些人一般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培训任务在5年内分7个阶段完成;第二类是新上任的高级官员,在一年内对其进行两周的培训,先让学员阅读4种反映道德冲突的古典文学作品,思考如何处理主人公的良心危机问题,在小组进行讨论;第三类是具有高潜力的高级官员(副部长以下2至3个等级)。培训为期4周,主要采取对话的形式讨论价值观问题。其次是进行严格的业绩评估。国库委员会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业绩评估,对不达标或犯错误的公务员,根据其严重程度、职务高低给予处分。处分分三种:一是警告。警告属于“校正性”处分,即帮助这些公务员找出业绩不佳的原因,使其自觉修正。二是勒令停职。被警告的公务员如果继续一意孤行,则会受到勒令停职的处分。短期的几天,长的可达三周。如仍不悔改,则会被解雇。一般在发生三次问题后就会被解雇。警告由受处分的公务员的直接上司负责执行,停职由其更上一级的上司负责执行,而解雇则由副部长负责执行。对违犯法律的公务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加拿大现有公务员18万人,每年约有100人因违纪被解雇。涉及违纪的主要问题有:盗窃公有财产,滥用职权,不服从上级。此外,加拿大政府还注重加强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把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建立在较高水准的价值观念基础上,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4种价值观念,即:民主价值观念、职业价值观念、道德价值观念和公众价值观念,把“让所有公民得到公务员的最好的服务”作为公务员管理的总目标,要求公务员诚实、正直、公平、礼貌地为公众服务。政府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目的就是使其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强调公众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3.健全。加拿大从16世纪起即为英法殖民地,1926年英国承认其“平等地位”,1931年成为英联邦成员国,因此,其政治和法律受英国的影响深远。经过400多年的时间,加拿大的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和健全,在对政府官员的管理和监督方面,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和制度。这不仅在《加拿大刑法》中有体现,还有其他综合的和单项的法律法规互相交叉和补充。加拿大1882年就制定了《公务人员雇用法》,1918年通过建立公务委员会的法案。此外,《加拿大人权法》、《加拿大公务人员关系法》等对公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从政道德,加拿大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对公务人员从政道德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公职人员不仅要守法,而且要有更高的道德标准,竭诚为公众服务,使公众有足够的信任。公职人员有义务在公共服务和私人生活中接受公众的考验。除此之外,作为对该《准则》的补充,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包括个人资产报告制度、接受礼物申报登记制度、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制度等,明确了公职人员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例如规定公职人员不准从事其他职业,不准进行商业活动,必须详细报告个人资产及公务活动以外的事件,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价值200加元以上的礼物都要进行申报并公开登记等等。加拿大联邦各省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的公务员准则。例如安大略省就规定公务员禁止在政府外参与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禁止利用职权和影响谋求个人利益,禁止接受能够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款待和其他利益,禁止滥用政府财产,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属朋友提供优惠条件,禁止向已经成为亲属的上司报告工作等等。
当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国库委员会对政府各部的监督只是加拿大政府监督机制的主体特点。除此之外,加拿大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更是多层面的,有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监督和反对党的监督等。政府各部门内部也有监督机制。政府各部门内各项开支要有负责人签名,部门内部的审计人员负责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同时将审计结果向部门首长和议会总审计长办公室报告。(摘自《新时代风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