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六个结合”发挥警示训诫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打印


  柞水县纪委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以贯彻《实施纲要》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使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教育、挽救、保护融入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达到了同步实施、相得益彰的效果。一年来,全县共实施警示训诫76人,其中:警示提醒58人,诫勉督导12人,责令纠错6人,科级干部11人。

  一是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相结合。将警示训诫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不按期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在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轻微的;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60%的;不按规定上报个人重大事项,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以及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一律实施警示训诫,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政班子及成员的责任,提高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履职意识,增强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际效果。

  二是与信访举报相结合。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与信访初核有着密切联系,在工作实践中,对在信访线索排查中认为没有初核价值,但需要告诫或提醒的;经初核没有事实依据以及“苗头性”问题,但情节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对同一问题,群众多次举报,经核查失实,但在工作方法、工作措施等方面应当改进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警示训诫对象,实施警示训诫,提高了信访线索的结案率,使举报线索“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与查办案件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惩前毖后的双重效应,克服了单纯办案的不足,充分运用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教育+强制”的作用,对可立可不立的以及事实和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通过警示训诫的办法进行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思想道德防线“管不了”、法纪惩处防线“管不上”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为纪检监察机关集中查办大案要案赢得精力和时间,增强了查办案件的社会综合效果。

  四是与审理工作相结合。在立案案件的审理中,对因从轻处理而对被立案人免于处分的;对在案件的证言、证词中不能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词或欺骗组织的;对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审查属实,且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通过警示训诫的办法予以解决,既教育了干部,又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是与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把“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党员干部列入警示训诫对象。使一些工作作风不实、弄虚作假、不依法行政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六是与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相结合。坚持把实施警示训诫防线措施运用于执法监察专项治理和纠风工作中,在治理商业贿赂、清理政府欠款、农民工工资兑付、工程招投标、退耕还林资金兑付、安全生产等专项执法监察中以及行风政风治理整顿过程中,对作风散漫、方法简单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警示训诫,及时终止了错误行为,有效地调动和保护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了工作健康开展。

  

文章来源:(柞水县纪委)


上一条: 咸阳市加强企业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
下一条: 镇安严把“四关”确保警示训诫质量效果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