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严把“四关”确保警示训诫质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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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安县在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中,站在正确区分警示训诫与纪律处分、准确运用三项制度和确保警示训诫成效的高度,在运用警示训诫三项制度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过程中,坚持严把“四关”,突出体现以人为本、治病救人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

  一是严把初核关。凡是群众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一律经过初核,在初核查清问题的基础上,将初核情况按程序提交分管书记、书记办公会、常委会研究决定是用三项制度处理,还是进行立案,防止将信访件未经初核即以三项制度简单化处理,做到凡是信访件“件件有结果”,署名信访件“件件有答复”。截止10月份,该县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86件(次),初查违纪线索68件79人,其中立案8件8人,运用三项制度处理33件37人。

  二是严把适用关。坚持把是否“轻微”作为判定实施警示训诫和追究纪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违纪轻微,介乎于可处分可不处分之间的,运用警示训诫处理,防止一味强调教育、保护、挽救,盲目使用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对已明确实施警示训诫的对象,严格按照《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确定适用制度,其中警示提醒突出可能性、倾向性和苗头性,诫勉督导突出“非主观性”和“可挽回性”,责令纠错突出违纪违规情节“轻微性”和纠正错误的“强制性”,确保三项制度运用准确恰当。

  三是严把审批关。对于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初核室(办)根据问题性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交分管领导按职务、级别严格审批。一般党员、干部由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批准和组织实施。科级干部一律由有管辖权的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门审批和实施。县纪委组织实施的警示训诫对象是乡镇或部门一把手的,由县纪委书记或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审批决定;副科级干部,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由分管副书记批准,给予责令纠错由分管副书记提交县纪委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

  四是严把整改关。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在进行警示训诫谈话之后,被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的思想认识,认真剖析错误产生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法和整改措施。实施单位要对被谈话对象在整改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回访。诫勉督导对象若因整改不力,造成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期满后,要向实施单位写出书面解除申请,详细汇报整改情况。实施单位派出考察组,对其在整改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形成汇报材料,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解除、延期或转立案决定。

  通过严把“四关”,全面提高了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水平和质量效果。截止10月份,该县共实施警示训诫65人,其中警示提醒29人、诫勉督导13人、责令纠错23人;科级干部41人、一般干部14人、村级干部10人,充分发挥了三项制度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

  

文章来源:(镇安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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