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警示训诫纳入信访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警示训诫谈话:一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错误,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异常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围堵上级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重要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是群众到县、市集体上访后,对市、县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重复来县、到市集体上访的;三是因工作不力,发生上访人员来县、到市、上省、进京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对上级组织和领导批示交办、转办查处要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报的结果把关不严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错案,后果严重的;五是一年内,责任单位因信访工作,被责令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通过这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夯实了各级信访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文章来源:(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