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从严把握警示训诫工作程序防止对案件降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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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试点县千阳县在实施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中,从严把关,规范程序,有效杜绝了随意扩大警示训诫范围,将案件一训了之,降格处理的错误做法。县纪委常委会明确要求,各业务室对于违纪线索必须先进行初核,查清案件事实,然后再依照有关党纪条款和警示训诫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严禁把应立案的案件列入警示训诫,严禁不进行初核径直搞警示训诫。各业务室在工作实践中严格做到对于举报线索比较模糊,无法查证,但在核查中发现被举报人有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经过查证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要求被举报人到县纪委口头或书面说明情况,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警示训诫制度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于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两种警示训诫手段的适用,一律建立在案件初核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当事人认错态度以及造成的后果诸因素综合分析后,提出对被举报人适用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确定。对于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一律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交常务会讨论立案,该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使查办案件和警示训诫工作的开展都完全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使该惩处者得到惩处,使被训诫的人认识到自己在行为上确实出了错,警示训诫真正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挽救。 通过实践,既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又提高了案件质量,达到教育挽救干部、惩治腐败分子的良好社会效果,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文章来源:(宝鸡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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