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利器”在办案中呈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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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有的党员干部的错误已经跨越了思想道德防线,较为明显地碰撞了党纪政纪的“红线”,构成违纪但还属于教育挽救之列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一直是纪检战线办案人员面临的“老大难”。近三年来,我们结合查办案件的实践,积极运用警示训诫这一“利器”,使“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实施警示训诫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提高了查办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挽救了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了极少数腐败分子。新的形势下,纪检工作将还要迎接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对警示训诫工作在查办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有一个更充分的认识,以便提高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自觉性,促进查办案件工作向更高的层次迈进。

  一、认真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有利于办案人员在调查初期筛选案件线索、确立调查对象提供指向。群众举报对纪检工作获取案件线索、掌握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在现实工作中,群众举报材料能够列入初查的线索并不多,能够进入调查程序的线索更是了了无几,绝大多数线索因反映问题不具体,使办案人员处于查不好下手、不查又不忍心放下的两难境地。最常见的是遇到一部分捕风捉影、没有事实根据、核查无意义的举报材料,常常以“存查”的形式而了结,结果造成举报材料大量积压,办案人员只好无可奈何地面对现实。自从开展警示训诫工作以来,找到了解决“老大难”的办法。一是可以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等方式,及早处理大量易积压、没头绪、混淆确定调查对象的一般性问题,从而留有足够的时间让调查组去疏理案源,“筛选”线索,找准构成严重违法犯罪的重大问题。二是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访举报“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强化对举报群众理解和尊重的意识,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度。三是可以使案件处(室)妥善处理查办案件与积极预防的关系,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达到预防关口前移的目的。

  二、认真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有利于为调查组查办案件提供时间、人员的保证。近年来,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被查出一般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多,而真正被查出构成违法犯罪的人少。案件调查工作展开后,能否“不畏浮云遮望眼”,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主要矛盾,围绕案件主线做文章,事关查办案件的成败。如果把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分不清,仅凭一腔热情干工作,“眉毛胡子一把抓”,出发点固然是好的,由于方法不当,容易使一些边缘问题模糊案件真相,干扰办案人员视线,牵扯办案人员的大量精力,造成办案工作时常处于疲于应付状态,结果非但“广种薄收”,而且使个别问题严重的腐败分子成了漏网之鱼,使大多数存在一般问题的同志遭受了“过火”打击和伤害,将部分可以通过警示训诫争取为支持、配合办案的同志推向了对立面,给案件查处带来了难度。自从开展警示训诫工作以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每当遇到大量虽有违纪违规的一般问题、但还不足于运用案件检查手段解决的,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等办法加以解决,这样既教育了有问题的同志悬崖勒马、“改邪归正”,使他们感受到党的真切关怀,焕发出更高的工作热情,同时又减轻了调查组在办案过程中的负荷,使办案人员更科学地找准工作重点和主攻目标,用充沛的精力围绕主要问题破难攻坚,取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称赞的效果。

  三、认真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有利于办案人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往,在案件查结后,调查组则认为万事大吉,便满怀胜利喜悦转移阵地投入新的战斗,而将不够列入调查组处理范围的遗留问题一揽子交给发案单位内部消化处理,自认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尽到了责任。殊不知发案单位由于对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不详细了解,处理问题时不便于从全局出发掌握统一的尺度和原则,实践中很可能将问题轻的处理重了或将问题重的处理轻了,最终导致被轻微处理者暗自高兴,被过分处理者满腹牢骚,甚至对党组织产生对立情绪,诱发出对党组织的不信任。为了改变以往这种有显偏颇的做法,每当一个大要案查结以后,调查组按照警示训诫的方法和原则,给发案单位适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他们妥善地处理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党员干部的一般违纪违法问题,以便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处理问题的原则和尺度,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厚此薄彼,确保被处理的同志心服口服,使渗透人文关怀的警示训诫工作在查办案件中显示出应有的威力。

 

文章来源:省纪委二室 杨崇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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