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防线具有监督、教育、保护和挽救四大功能,落实和运用好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筑牢警示训诫防线,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讲,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有益探索,也是关心和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良策,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主动监督功能
在党的历史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在革命战争年代,残酷的战争机制将那些贪生怕死的人,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自然淘汰掉了,保持了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在建国初期,党内有着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各级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大家都能开诚布公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进步。“文革”期间,党的各项制度遭到极大的破坏,党内监督机制也未能幸免。改革开放以来,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内其它制度一样,得到了逐步恢复和完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新的阶层和新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党内监督也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可以看出,有些领域的监督工作得到了加强,而有些领域的监督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一些传统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部分呈现出新的活力和旺盛的生命力,而有些则丧失了针对性,成了摆设。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在有些方面被好人主义所替代,同志对同志、领导对同志不愿批评,不敢批评。在某些环节,领导的监督职能严重弱化,对同志的不足和问题视而不见,不过问,不提醒,不关心,致使不少同志自觉不自觉地违犯了党的纪律,甚至走向犯罪,曾有个别腐败分子在上断头台前,埋怨党组织不教而诛。党组织在某些监督环节上缺位,监督失之于软的问题,确实放纵了一些人,最后简单地“一棍子”打死。应该说,如此对待干部,处理问题,是不负责任的,对党的事业是有害的。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个现实问题,它把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融为一体,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主体,就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能,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督促、同检查,真正担负起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政治责任。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各级党政组织抓好“三项制度”的落实,承担起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它还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和重点,要求各级党政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方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特别要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省委文件规定,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已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年初有安排,年底有考核,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较好地解决了一些领导干部不想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问题,使他们主动承担起了监督干部、教育干部的重任。
强化教育功能
在党的干部队伍中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站稳立场,经得起考验,但在日常一些小节上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偶尔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家庭美德方面有行为失范的问题,引起群众的议论和反映,这些反映虽不涉及本质问题,但时间一长,势必影响到党的干部队伍的形象。对此,党组织应从关心和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与人为善,早打招呼,按照《警示提醒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对哪些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采取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信访谈话、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警示教育他们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要求限期作出答复或说明。被提醒的党员干部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行反思,自警、自醒、自律、自励,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这样党组织就把关爱送到了干部的心坎上,很多问题就能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干部的健康成长,对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感召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真诚保护功能
在党的干部队伍中,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思想超前善于创新,勇于克服困难,敢于打破旧的条条框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是,他们也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的只顾埋头往前冲,在工作突飞猛进的同时,不小心触犯了党的纪律,自己还茫然不知;有的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不顾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走捷径“闯红灯”、“打擦边球”;还有的在工作中,把握不住全局,把维护少数人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引起人们不满,影响社会稳定。此类问题可以看出,这些同志工作态度是积极的,任务观念是很强的,主流是好的。对于他们在工作中所犯的一般性错误,要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不能见风就是雨,教条执行纪律,处理了之。党组织应按照《诫勉督导制度》的规定,及时给这些同志以诫免督导,采取诫勉谈话、发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告知他们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防止错误继续发展,并帮助他们查找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帮助他们及时纠正错误,勉励他们大胆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这些同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甩掉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对这些同志进行诫勉督导,不但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排除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工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热情,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
尽力挽救功能
犯了错误的同志并不都是腐败分子,除极少数腐化堕落、蜕化变质、自绝于党和人民的腐败分子以外,绝大多数犯了错误的干部仍是我们的同志,对党组织来说,并不是处理的干部越多越好,处分越重越好。即使犯了错误,也要区分错误的性质,看是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当然,对于严重违犯纪律的同志,必须依照党政纪条规,给予纪律处分,不可姑息迁就,如果不处理,就会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但对犯了一般性错误的同志,并不一定都要给予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凡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能够按照组织的要求及时纠正错误,挽回不良影响的,可给予处分,也可免于处分。警示训诫防线的《责令纠错制度》,主要就是立足于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制度具体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其他有关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采取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和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在限期内纠正错误,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凡虚心接受组织批评,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能够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再追究纪律责任。当然,对个别人把组织的善意置若罔闻,坚持错误不改的,坚决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以体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充分发挥警示训诫防线的四大功能优势,在强化组织监督的过程中,尽力教育、保护和挽救同志,是团结和壮大反腐败群众基础的需要,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地位。因此,积极落实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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