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项资金使用“提醒书”制度,防止“给钱不问事、拿钱不办事”等问题发生。对县内管理使用的农林水利、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贫、社保、民政(含救灾、救济、低保)资金,环保、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以及上级明确规定用途的其他专项资金和实物,管理部门在下拨钱物时,必须将使用要求、质量标准、计划进度、完成时限、违规处理等事项,向使用单位发出提醒书,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使用单位要做到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钱物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钱物管理部门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提醒书的管理部门或不按提醒书内容操作的单位,将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转移、截留、挪用、套取、贪污专项钱物等违法违纪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文章来源:(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