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察局 梁文忠
行政监控,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与制约,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它是行政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办法要有一个较大的改进,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推进政府行政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在这种形势下,切实加强行政监控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以行政监控为重要手段,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是各级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行政监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在一定意义上拓宽了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域。特别是行政监控对权力活动的监督制约,可以有效地遏制权力滥用、权力异化、权力错位等问题,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行政监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和许多深层次问题,而且监控行为本身也会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因此,监察机关在实施行政监控过程中,不仅要遵循行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和相应的行为准则,而且还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性原则。就是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控职能,做到依法监控,依法办事,保证行政监控行为始终沿着法律的轨道进行,防止违法监控、越权监控。这是搞好行政监控的基础,是贯穿行政监控活动始终的指导性准则。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依法产生的,国家政权的各个机构和公务员的权力、职能、责任都是由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因此,行政监控只能以法制作为监控的依据,监控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行政监控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各级监察机关只有根据宪法、行政监察法和其他行政监察法规所赋予的职责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监控活动,做到选题立项有据、实施监控依法依规,才能使监控活动有理、有力、有节。行政监控不可盲目行事,随心所欲,更不能违规操作,否则,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监控的有关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强制性原则。监察机关的监察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监控,是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所做出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监察对象必须采纳和执行。由于监察机关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察,实质上是对社会事务管理者的再管理,对社会经济监督者的再监督,因此具有以法定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高层次性。当监控客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坚决维护行政监控的强制性,才能保证行政监控的有效性。从这一原则出发,行政监控的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监控客体应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主体和客体之间应具有一定的对等性。当前,要坚持行政监控的强制性,应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完善行政监控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提高行政监控的法律地位,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强化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使行政监控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三是公开性原则。行政监控对象行使公共权力活动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对公众负责。这就要求权力活动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权力缺乏透明度,就会失去可信度。权力活动不公开,也谈不上对权力的监控。所以,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是对权力实行有效监控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同时,行政监控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遵循这一要求,要把行政监控措施特别是监控处置的依据、程序,以及被监控者违规行使权力的行为等,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予以公开,让公众监督行政监控措施的实施,这样既可以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制约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减少监控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又可以督促被监控者迅速而比较彻底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监控职能的落实。近年来,天津市在普遍推行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和公益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将办事制度、施政行为、行政活动和重大决策程序等,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务上网、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公开举报电话,面向社会直接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措施和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群众评议。这样就把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与监察机关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制约了权力行为的暗箱操作,促进了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四是服务性原则。坚持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行政监控的重要原则。现阶段,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扩大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监察机关应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抓住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利于甚至阻碍和破坏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实施必要的监控措施,纠正和制止不良行政行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必须主动深入经济建设第一线,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认真研究重大决策、改革措施在实施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监控手段,认真加以解决,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近年来,天津市各级监察机关除认真完成监察部统一部署的重点监察任务外,还主动围绕市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和措施,以及市政建设重点工程、危陋房屋改造、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止向企业乱收费和扶贫助困等一系列事关天津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运用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等手段,选题立项,加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实践证明,只要行政监控始终立足于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不仅能够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也能够使这项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五是实效性原则。行政监控必须以切实有效为最终目的,在确定思路、选定项目、制定措施中,都要从这一原则出发。监察机关要结合政府工作在不同阶段的重点内容,抓住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监督行政权力这个关键,从权力结构、权力主体、权力运行过程和行政后果等方面入手,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结果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切实起到预防、制约和规范的作用。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突出那些在现阶段已经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行政监控选题、立项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切忌好高骛远、脱离实际。在实施中既要有力度,又要把握好“尺度”,做到不激、不过、不偏、不错,避免行政监控走形式、走过场。近年来,天津市各级监察机关坚持实效性原则,主动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以遏制权力腐败为重点,抓住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特别是加强了对行政审批、财政监管、人事管理的监督,使行政监控的触角延伸到政府机关的业务活动之中。同时,坚持以改革的措施推动行政功能的完善,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消除垄断权力,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让位于市场;能够由中介机构管理的,交给中介结构;属于企业自主范围的事项,还权于企业。不仅大幅度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而且积极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市场,增强了对权力行为的可控性。正是由于行政监控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一些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使我市提前实现了十五大提出的反腐败五年目标。
行政监控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它涉及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及其他方面的改革,涉及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等诸多方面,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尝试也仅仅是初步的。进一步加强行政监控,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认识,理清思路,探索规律,并注意吸收和借鉴各地区的先进经验,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逐步形成比较科学、完整的行政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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