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纪委“廉政灶”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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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纪委“五项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促使乡镇机关“廉政灶”更好的发挥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十条规定” 加强廉政灶建设。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子长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子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乡镇政府负责,从实际出发,建设好乡镇机关“廉政灶”,为改善乡镇机关干部生活、搞好乡镇公务接待创造条件。
  第三条 因公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洽谈合作事项、兴办公益事业等各级各类来客,确需提供就餐服务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审批,统一在乡镇机关“廉政灶”就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安排接待。
  第四条 乡镇应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参照当地机关干部的就餐水平,制定“廉政灶”公务接待的餐别标准,单人单餐限额15元以内,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廉政灶”接待用餐原料应就地取材、合理陪餐,体现特色,注重服务,严禁接待中讲排场、比阔气,造成铺张浪费。
  第五条 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公务接待管理。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确定专人管理,单列账项,建立公务接待流水账,实行日清月结和定期公开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建立“廉政灶”公物管理制度、材料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制度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廉政灶”正常开办。
  第六条 建立乡镇机关“廉政灶”财政保障机制。
  1、县政府负责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建设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设施。
  2、县财政局根据乡镇的交通、地域环境及实际接待工作差异,对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年度公务接待费实行分类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增长。
  3、乡镇机关“廉政灶”的炊事员由乡镇自主聘任身体健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担任,其报酬列入乡镇财政定额预算。
  4、乡镇机关“廉政灶”的燃料、水、电及卫生用品等日常消耗可列入乡镇机关的财务支出。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广泛宣传建设乡镇机关“廉政灶”、规范乡镇公务接待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改进作风,严格遵守厉行节约规定,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健康运行。
  1、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列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廉政灶”的具体管理,定期向县委、政府、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3、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管,制定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费用的具体核报办法,严禁乡镇财务支出中列支营业性餐馆的接待开支票据。
  4、县纪委监察局对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乡镇违规接待、报销不合理接待开支以及接待费超支等现象进行查处。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乡镇公布,对到乡镇工作时接受超标准接待或到营业性餐馆接受宴请的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并视情节对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子长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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