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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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部门:

    根据全国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标准,按时完成排查任务

    各市区、各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和项目排查、抽查和复查工作通盘考虑,穿插进行。3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和项目排查工作,并上报总结报告。3月下旬,开始重点抽查和复查阶段工作。对自查自纠和项目排查工作进行复查,开展“回头看”,切实做到不遗漏项目、不留死角。抽查重点为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以及自查中“零问题”、“零案件”地区。抽查覆盖面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二、明确责任,健全排查工作机制

    排查工作按照“谁建设、谁排查、谁负责”、“谁审批、谁排查、谁负责”、“谁主管、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两个责任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排查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发改委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排查;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情况进行排查;建设厅负责对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查;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监管责任的落实、管理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排查;环保厅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以及环保工程项目进行排查;财政厅负责对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工信厅负责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审计厅负责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监察厅负责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及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省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电力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省国资、公安、环保、工商、质监、银行等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三、突出重点,细化排查工作环节

    要严格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发的8个指导意见,抓住重点内容,细化排查工作环节,在建立项目台账基础上,对照法律查制度,对照制度查程序,对照程序查资料,对照资料查项目,逐项逐环节地系统排查问题,确保排查工作深入细致。重点对照下列环节和内容进行排查:

    (一)项目决策方面,对照立项审批文件、可研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文件、上级下达计划,设计文件的批复或审查文件,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等立项依据,重点排查立项、设计文件、变更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节能、安全、市场准入等审批环节。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对照招标公告批复、可研报告批复、评标报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核和评标结果的报备资料,重点排查招标公告审批和发布,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报备,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等环节。

    (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重点排查建设规划管理环节有无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问题。

    (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方面,对照建设用地、采矿权、探矿权的批复等资料,重点排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环节,以及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五)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对照合同文件、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针对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和施工企业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着重排查项目管理、合同签订、监理委托、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履约检查、计量支付、交竣工验收等环节,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质量低劣等问题。

    (六)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记录、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法规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环节。

    (七)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对照货物和物资采购报告、计量支付台帐、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报告等资料,重点排查货物和物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概预算执行、资金监管、竣工决算、项目审计等环节,以及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八)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对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环评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重点排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评竣工验收等环节。

    (九)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对照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诚信考核结果公示、建设信息公示媒体等资料,重点排查招标投标、建设信息、行业管理制度、行政审批程序、诚信考核结果等信息的公开环节,诚信考核制度建立情况。

    各市区、各部门要根据行业和不同类别项目的特点,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项目排查内容,细化排查环节,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

    四、加强研究,科学处理各类问题

    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按照中办发27号文件的规定,对能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一般性或程序性违规问题,以督促整改、批评教育、吸取教训为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必须从严处理;对开展专项治理后,边查边犯、顶风违法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对在自查中掩盖问题、走过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按要求完成好自查自纠、项目排查工作,取得专项治理工作更大成效。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文章来源: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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