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这是依纪依法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坚决措施。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形势好转,煤炭价格逐年上扬,极少数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受利益的驱使,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参股分红”、“隐性股权”等方式,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给清理纠正工作增加了难度。对此,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坚决落实《通知》的要求,扎实做好清理和纠正党政干部入股煤矿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工作,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牵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煤矿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都要认真履行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针对投资入股煤矿人员情况复杂、思想认识不统一,清理纠正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的实际,加大思想教育工作的力度,解决好一些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担心登记会暴露自己参与煤矿经营问题,怕影响自己的前途、怕失去既得利益,侥幸心理、持观望态度等思想疑虑,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和表率作用。
二要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群众举报。对那些存在侥幸心理、暗地抗拒、明退暗不退的,一经举报查实,要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增强清理纠正工作的透明度,不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特别是涉及煤炭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家属和亲友,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的供销活动。不准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它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不准以个人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参与小煤矿生产经营。不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三要落实政策。必须认真学习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明确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严格掌握,认真执行。凡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主动撤资、退出煤矿经营并说明情况的人员,一律按主动退出的政策处理。对有意掩盖问题,明撤暗不撤,甚至我行我素继续参与煤矿入股投资和经营的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要注重治本。要把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清理纠正工作的始终,由侧重遏制和惩处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转变。要发挥查办案件在有效预防煤矿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对查办的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案件,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不犯或少犯错误。要深刻分析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剖析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找出体制机制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文章来源: (中国廉政报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