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到1987年在党的十三大卸任,陈云主持中央纪委工作长达9年。在此期间,他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为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陈云是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重建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纪检队伍建设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委重建后,即开始着手各级纪检机关的组建工作。1982年9月13日,陈云在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当前加强党的纪检工作做了重要讲话。他说:“要继续建立和健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县以上单位的党委,过去凡是没有建立纪律检查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有些还要加强力量。一般说来,凡是没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组的地方,都应当有专职的纪律检查干部。”根据陈云的指示精神,中央纪委于1983年3月2日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任务和职责范围,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机关编制,各级纪检机构干部配备和管理原则等,都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的纪检机构尚未建立的,必须在1983年建立,已经建立还不够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县以上地区和单位基本上建立了纪检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刚刚恢复重建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仍然沿用八大以来的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领导体制与新时期党的纪检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显然是不适应的。对此,陈云给予了极大的关注。1980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正式向党中央提出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党中央批准了这个建议。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且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各级纪委就不同于一般的党委工作部门,而是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纪委的地位。从此,党的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就被确立下来,一直沿用至今。
建设一支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是完成新时期纪检工作任务的组织保证。陈云在主持中央纪委工作期间,非常重视党的纪检队伍建设,对纪检干部的素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982年9月13日,他在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把党的纪律检查队伍本身的干部选好,用好。做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应当是有坚强的党性,有一股正气的人;应当是能够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人;而不应当是在原则问题上‘和稀泥’,做和事佬、老好人的人。”根据陈云的指示精神,1983年3月2日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充实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各级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征得上一级纪委的同意,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纪检干部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党的建设、经济、法律、文化科学等必要知识,懂得党的方针政策,熟悉纪检工作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
明确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纪检机关的职能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所决定的,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纪检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纪检工作如何定位?纪检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能?
1984年10月,为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纪委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报告。同年10月17日,陈云在报告上批示:“纪检工作应该研究新情况,适应新情况。” 1986年10月4日,陈云在会见出席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体会议的中央纪委常委时指出:“全党纪检部门,要从纪检工作上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党的各级纪检工作部门,不仅要对妨碍、破坏改革的人和事坚决反对和纠正,而且要使纪检工作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这些论述实际上提出了新时期纪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对纪检工作围绕中心、服务中心作出的重要指示。
对于如何贯彻落实纪检任务,全面履行纪检机关的职能,陈云都做出了具体的部署。这里,择其要而述之。
关于平反冤假错案。陈云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方针,为实现拨乱反正、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做出了极大的努力。特别要提的是,陈云十分重视保护党员权利。1978年11月26日,他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东北组会议上指出:“在复查干部时,被复查的人要有充分申诉意见的机会。应该相信,党对于所有被复查的干部将实事求是地作出合乎事实的结论。”
关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陈云一贯主张严肃党纪、从严执纪。他要求:“无论是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要建议依法处理。各级纪委必须按此原则办事,否则就是失职。……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败坏党风、社会风气的歪风邪气,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除了追究那些为非作歹的个人外,还要追究那个单位、那个地区的党委的责任,包括纪委的责任。”
关于协助党委整顿党风。在这方面,陈云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论断。他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他还说:“各级纪委应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之下,始终围绕搞好党风这一中心任务,作艰苦的努力。”
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陈云提出,必须在思想上纠正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他指出:“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关键是执政党要有好的党风。要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教育,提高共产党员的素质。”并且特别强调:“……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键是搞好执政党的党风,提高共产党员的党性觉悟,坚定地保持共产主义的纯洁性。要同一切违反共产主义理想的错误言行,进行坚决斗争。”
加强党内纪律法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曾一度出现了“遵守纪律就搞不活经济”、“经济要发展,纪律要松绑”等错误言论。陈云一针见血地指出:“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没有好的党风,改革是搞不好的。共产党不论在地下工作时期或执政时期,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的纪律。”
陈云在主持中央纪委工作期间,根据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主持制定了一系列党内纪律法规。
首先,制定了政治纪律法规。为清除“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恢复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党中央于1978年底作出决定,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起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79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拟定了准则草案。对于准则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陈云曾多次给予指示。同年2月28日,陈云亲自致信华国锋,送去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意见修改的准则草案等三个文件,并对文字改动作了相应说明。同年3月19日,党中央将准则草案下发各地征求意见。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正式讨论通过。
其次,制定了经济纪律法规。在陈云的领导和主持下,中央纪委在狠抓经济违纪案件的同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纪律法规,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等等。
此外,还制定了其他纪律法规。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组织人事纪律,1986年1月28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并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程序、方法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同年7月24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对秘书人员的工作提出严格要求。
以上党内纪律法规的制定,坚持了党的纪律自觉性、强制性、平等性的统一,坚持了立纪、执纪、守纪的统一,坚持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初步构建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纪律法规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报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