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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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为人们达成共识,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也逐渐被人们一致认同,不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民主政治都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许可法》正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这几方面特征: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是监管性行政行为,其监管是事前的无偿的;③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⑤行政许可是政府对社会必要的干预,增加了使用权利的人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专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行为,必将使政府行为产生系列调整,最大的变化将会是“红头文件"越来越多地被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所替代,依法行政将会成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调解社会利益的主要形式,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中的角色义务和法定责任更加明确,越位干预将得到有效防止,可从源头上克服腐败现象,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对政府的影响具体体现在这几方面:

  1、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现代国家的主权不在政府而在人民,依法而治的政府只能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环节。为了从制度上防止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行政许可法》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妥善处理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要设定行政许可。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问题等,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2、政府是高效便民的政府。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管理应体现效率与公平,政府对社会的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规定的一系列程序性条款就充分地体现了便民精神。《行政许可法》中的效能原则与便民原则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将产生约束力,凡是与立法精神不一致的都应予以改正。

  3、政府是“阳光下的政府’’。《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合法与合理原则。同时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了民主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特别是规定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些加强行政监督的措施从制度上保障了政府必须办事公开,主持正义,使政府工作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注重舆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与“权力寻租”。

  4、政府是讲诚信的政府。《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以给相对人明确的预期,改变行政许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补偿。社会需要公平与诚信,而对公平与诚信的维护莫过于法律的作用。

  5、政府是责任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越权行使权力,不遵守法定程序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负担,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不能收费,从而确保了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另外,《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重大事项的听证权,提供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的救济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可减少实际中的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乱许可等违反义务性规范的现象。

  6、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必须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政府改革的目标。法治实践表明政府正朝着规范社会秩序,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努力。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到投资环境建设上,变“审批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里程碑。在法治时代,法律监督的重点应该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失控与异变,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对民众的责任机制。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执政为民,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并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我们的工作:

  1、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的根本要求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行政权力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违反法律要负法律责任。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许可行为过多过滥,有人为设置的许可,。有越权设置、重复设置的许可,有增加环节的许可,有把其它行政行为错误当作许可行为而为的许可等,这些行为将权力与义务分离,背离社会正义,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政府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划分为九类,分别是: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这就要求我们一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法律概念,领会立法精神,把握许可行为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实质区别进行规范。实际中还应防止将法律政令化的倾向,政府没有将法律政令化的权力,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好法律的义务。

  2、继续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通过强化执法责任制,在政府工作中,把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职权与行使权力应负的义务统一起来,以责任制约权力;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明确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程序执法;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完善行政侵权赔偿制度,降低执法成本;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设立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变管理方式。

  3、政府部门一定要做到办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的告知制度,“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另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要求我们要办事公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在公开的条件才能作到公平、公正,才能杜绝“暗箱操作”、“权力寻租”,违法行政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

  4、改革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导致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不规范,“重许可,轻监管’’现象普遍,老百姓办事难,行业风气引起社会不满,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只能是改革与创新。一是要从源头清理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的方式确定行政许可范围;二是要作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定要取消;三是对清理后的合法保留的审批项目实行“挂牌审批”,没有政府专门颁发的许可项目牌不能搞行政许可;四是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将经济领域的审批项目集中起来,设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实行“一庭式”办公和“告知承诺’’制度;五是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专线电话,对违法设立的许可项目要坚决取消并给予处罚,完善群众举报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制度。

  5、对政府部门公务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权。强调法治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力量,应在政府部门大力倡导以德治国,德法并举。要求每个公务员都要成为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中的模范,在道德建设活动中不断强化大家的法治意识。坚持实行执法资格的考试取得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决不姑息迁就;在工作中突出规范化要求,强化规则意识,淡化中国特色,确立以人为本理念,克服“官本位’’思想,将行政机关工作重心转移到“定规则,当裁判’’上来。如果作为行政执法者的公务员不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便难以实现,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成就便无以谈起。所以我们要使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成为行政机关的至高理念与行为准则,将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把依法办事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6、赋予了行政监察部门新的使命。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端于秦朝,后经历代沿袭传承至今。《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部门专门的行政监察职责,《行政许可法》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监察部门的监督义务,行政监察部门当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思维、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法制建设,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法律以不辱使命。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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