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是构建惩防体系、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加强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监督部分的设计思路
监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作为《实施纲要》,不可能把监督的所有问题都讲到。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从能用、管用的角度出发,监督部分重点讲了三个问题,即监督谁,监督什么,谁来监督。监督谁,就是回答监督对象问题。从理论上讲,所有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是监督对象。监督所有拥有公共权力的人能否正确行使权力是完全正确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必须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是谁。只有明确了监督的重点对象,我们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把有限的监督力量集中到他们身上,取得好的监督效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就明确地回答了监督对象问题。监督什么,也就是要回答监督的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党内监督条例》把监督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七个方面。我们进一步综合归纳后,把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这三个领域的权力行使作为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谁来监督,也就是要回答监督主体的问题,或者说通过哪些形式来进行监督。《实施纲要》提出了6种监督形式及相应的监督措施。
(二)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关于这部分内容,《实施纲要》提出了8项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是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进一步抓好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通过检查监督,做到认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规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同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准备、组织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上级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外,还应当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要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这些制度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做好巡视工作,完善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巡视工作制度。充分运用巡视成果,妥善解决发现的问题。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要积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改进工作、勤政廉政。四是认真落实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逐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抓好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系统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交流,抓好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干部的交流或轮岗。要按规定落实好干部回避制度。
(三)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要在深入上下工夫。不仅要看党委(党组)学习领会《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还要着重了解执行各项具体规定的情况;不仅要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情况,还要着重了解是否存在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和腐败的问题;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还要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进行科学评价,着重了解选用的干部是否优秀,有没有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问题。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群众公论,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完善考察方法,全面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情况,既要听上级领导的意见,又要听一般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既要听正面意见,又要听反面意见;既要重视多数人的意见,又要重视少数人的意见;既要考察干部的工作圈,又要考察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防止考察失真失实。讨论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
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各级财政资金的分配应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审计以及全社会的监督。财政资金分配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行定额支出,项目支出要经过专家评审,人大通过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各部门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有效防止部门内部多头掌握资金、自行随意支配资金的行为。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认真检查这几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实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分立,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处于内部监控之下。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行部门综合预算的步伐,建立并巩固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尽快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实现财政与金融、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和对地方的纵向联网,将全部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置于即时和动态的监控之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3、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项目进行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
三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是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
五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手段,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报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