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廉洁从业,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水平,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近日,咸阳市纪委联合市工信委对20户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初步掌握了市属国有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三重一大”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确立了党委(组)会、总经理(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会议制度,制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将它们作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载体。二是按照业务分类,制定了涵盖“三重一大”事项的财务、采购、人事、投资等多个方面的业务管理制度,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配套制度。
2、“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比较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普遍比较重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重视发挥集体智慧,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3、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逐步加强。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健全监管体系、法规体系、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实行董事会试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工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保证。部分企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或者“党政分设”等组织措施,从领导体制上保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的职能,为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企业对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视还不够。有的单位反映,企业党委、行政工作千头万绪,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工作难以摆上位置;有的企业觉得自己摊子小、工作少,权限不大,决策事项不多,缺乏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有的企业领导认为重大问题按集体决策程序走一遍,影响决策效率,会贻误市场机遇;有的领导人员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愿接受监督;个别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等随意决策、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现象任然存在。
2、“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尚需进一步规范。有的企业制定出台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试行)规定得比较原则,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权限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某些企业,同类的事项有的上会集体决策,有的由个人决策;还有的企业不分大事小事都上会走程序。由于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不够系统、规范、严格,有的事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开始实施,事后补程序、补手续;还有的不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使得参会人员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对所要决策的事项把握不准,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或者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3、保障“三重一大”制度顺利实施的企业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绝大多数企业正处于制度转变的过程之中,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尚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部分企业由于党政决策机构的人员高度重合,决策、监督、执行的体制构架不清楚;部分企业存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配备不到位、不合理,没有质询权的情况,致使不能真正履行监督职能,监督作用有限。
4、对“三重一大”制度监督还将进一步加强。一些企业没有相关的监督规定,在决策过程中没有纪检监察、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的人员参与,企业内部的同级监督乏力,个别企业的同级监督甚至形同虚设。一些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不顺畅。不少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不到位,很少组织召开甚至不召开职代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难以实行民主监督。企业普遍感到在监督“三重一大”事项方面,自身的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外部监督更有力度。
三、工作思考与建议
1、融入现代企业管理,保证科学决策。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基础。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备了《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公司的权力系统—股东大会,决策系统—董事会,执行系统—公司经理,监督系统—监事会。这样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提供了较好的途径。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如何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权,也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部分企业实行的“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央《意见》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为“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依据,有效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2、界定“三重一大”范围,保证授权明确。国有企业正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无论企业采取哪种决策方式,都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制度。同样,“三重一大”问题也必须制度化、规范化。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明确“重大问题”的内涵,界定什么是“重大”问题,哪些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其次必须清晰地界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决策权限。比如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既要明确规定大额资金的额度,又要明确企业内部各级领导人员对不同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权限。同样,在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安排等方面也应当有明晰的界限标准和责任规定。
3、细化具体工作流程,保证程序规范。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中,部分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但是,有的制度过于原则化,很难作为执行的依据。就“三重一大”这一制度而言,既要对哪些问题属于“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要对如何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详细规定。中央《意见》中规定的十分详细,如在基本程序中就指出:“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企业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尽可能地细化,这样才能保证“三重一大”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4、建立配套管理制度,保证执行到位。国有企业在建立集体决策制度的同时,要建立起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以保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落实到位、执行到位。一是建立企业重大决策调研论证制度。包括建立重大决策的专家调研论证制度和建立重大决策调研听证制度,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二是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公开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意见,使决策更完善、更科学、更具可行性。三是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真抓实干动真格。四是建立信息反馈及决策失误报告制度。决策层要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运行进行全过程信息监管,随时掌握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决策战略,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利因素,及时纠正偏差;同时,以制度的形式强制性地要求领导人员报告失误情况,正确引导群众对决策失误情况进行举报,确保决策失误行为得到追究。五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风险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按照相互制约、全面监控的原则设计工作流程,对业务权力进行描述和规范,将内部控制的总目标分解落实于各项管理流程和工作程序之中,通过内审部门审查和评价,严格考核,强化执行,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面监控。
5、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保证制约有效。一是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的同级监督。重大决策事项都是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因此要提高决策者民主意识,强化领导人员的监督意识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好领导班子同级监督这个最直接有效的监督关口。二是整合监督资源,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高监督效率。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整体联动”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职能的作用,做到决策运行中有监督机构参与,整合力量,统一协调各监督主体,综合运用各种监督资源,实现监督职能互补,使各监督主体一体化运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监督成果交流反馈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统一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他们在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进一步加大企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民主监督,真正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将领导人员用权行为置于员工的监督视野,自觉接受员工和舆论监督,确保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有效落实。
文章来源:咸阳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