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要把握好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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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确保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真正做到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有机统一,应注意把握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立足体系。制度建设必须立足于体系,在这个框架内,逐步建立健全从决策到执行全过程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等等。只有立足于体系建设,才能使各个阶段、各个具体制度的制定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离开了体系建设,各个制度不相配套,缺乏相互联系,必然影响制度的整体效果,制度建设也难以改变浅层次的、单项的、应急抓的状况。

   注重层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必然包含了它内部的层次性。制度建设的层次性,一方面表现在制度体系内部的种属关系及相互联系。如《实施纲要》列出的各项制度,至少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基本制度。如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二是具体制度。如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等。另一方面体现在制度建设任务的分工上,各级各个层面上承担的制度建设任务,以及与该级该层面相适应的制度建设项目。

   锁定目标。腐败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因此,建立反腐败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规避规章制度或改变规章制度行为的发生,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从预防到惩处的一整套有效的规章制度,最终形成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防止决策失职、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坚持围绕规范公共权力运行这个目标,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康发展的保证。这些年,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入手,规范人、财、物权的运行,正是坚持了规范公共权力运行这个根本目标,所以效果明显。

   切实可行。“切实可行”是制度生命力之所在。制度建设要做到切实可行,首先必须具备合法性。要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其次,必须具备导向性。制度建设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对行为的一种导向。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安排,重点应放在科学配置权力、健全权力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上,逐步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形成及时有效发现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机制,引导党员干部勤政、廉政、优政。再则,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可操作性首先必须以针对性为基础,没有针对性就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融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之中,并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从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入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可操作性还必须以“管用”为前提。制定制度必须有根有据,言简意赅,要求具体明确。

   重在执行。制度建设本身包括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执行,而且制度的执行更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形同虚设。一个制度出台,首先是抓好学习宣传,要让各级干部了解其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增强其法制观念,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良好风气。其次,要强化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落实必须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实行领导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起检查监督的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切实防止和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再则,要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是新形势下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但这决不是要放松惩治腐败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且要抓得紧而又紧。只有抓好从严惩治,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创造条件,为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提供基础和保证。同样只有抓好预防,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的成果,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

文章来源: (中国廉政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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