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室受理案件后,承办人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前阅卷工作是案件审理的第一道工序,主要是确定最初的审理思路,重点对被调查人员的详细自然情况、违纪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的事实、手续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等情况做初步了解,并依此开始安排审理计划。细致充分地审前阅卷准备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审前不阅卷,不做准备,不知道要审理案件的案由、不知道有哪些事实需要查清、不知道在党政纪条例中选择哪些来适用,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和盲目,甚至会造成“一招棋错,满盘皆输”的困境。审理室工作人员认真地阅卷审查之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可以避免审理人员走冤枉路,充分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审查主体证据。阅卷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被审查人的详细自然情况,确定被审查人是否为纪检监察对象。审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看有无特殊情况,是否需要分别加以说明,如单位性质、党组织及行政隶属关系、原任职务和现任职务、任免机关、具体分工、现工资状况、专业职称、是否担任同级党委委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身份证明的调取看似简单,却意义重大。一份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三个部分:1、居民身份户籍证明,主要用以证明被审查人的性别、年龄、籍贯、居住地、家庭情况等个人自然情况;2、工作简历证明,一方面印证其工作身份,另一方面印证其职责权限、职务上是否具有一些便利条件、违纪事实对职务是否有影响等;3、党组织关系证明,主要证明被审查人的党员身份和在党内是否担任职务。一份完整的身份证明,能反映被审查人是否为纪检监察对象,也能确定被审查人的管辖机关,即如果违纪,是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还是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或者是移交上级、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审查基本事实。在通读案卷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调查报告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1、违纪事实是否清楚。首先要看调查组认定了哪些违纪事实,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违纪的手段等各个情节是否清楚具体,对案件的事实要有一个基本的掌握,其次要看哪些事实是应该查清却没有查清的,没有查清的需要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还是在审理过程中做进一步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准备,最后要看违纪事实材料是否已同被审查人见面,被审查人意见如何。2、违纪事实可否作为处理的依据。审查违纪事实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的程度是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违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党政纪条例,明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违纪事实可否作为处理的依据。3、违纪责任是否已经查清。看被调查人的应负的违纪责任是否已经查明,需要做怎样的补充调查,在涉及到一案多人的案件,区分各相关人员的应负的违纪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三、审查证据材料。证据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纪人员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等;按照不同的角度,证据又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证据的作用分类,划分为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按照来源分类,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分类,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分类,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审查证据材料就是审理人员对调查组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确定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对整个案件做出合乎实际推论的专门活动。证据事实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2、关联性,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事实;3、合法性,证据必须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和方法调取到的,要特别注意的是刑讯逼供调取到的证据,可能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两个要件,但因为调取程序不合法,依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当然,调查人员调取到的证据会很庞杂,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严格规范鉴别和使用证据,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程序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审查手续文书。手续完备,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不论是违反党纪的案件还是违反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具有法定性和连续性,一但启动,就要层层推进。一般情况下会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违纪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每个程序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的材料,材料是否齐全体现案件在调查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手续是否完备恰恰能证明程序是否合法,这是环环相扣的。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最容易引起申诉复查案件,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手续完备后,下一步就是要审查文书是否规范,在基层纪委法律文书及记录不规范这种现象相对来说还是普遍存在的,有些地方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也有些地方纪检监察人员业务水平低,记录的随意性大,甚至会犯一些低级错误,先走程序、后补文书,不履行签字捺印程序,或者在调查谈话时语言模糊,对事实叙述不清等等。文书的不规范不仅不利于材料保存,也不利于案件查处和归档。同时文书材料反映的主要事实和依据不清晰,也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办理纪检监察案件,所以案审人员必须耐心地审查文书后,再接收案件,文书不规范,可以要求调查组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五、拟写谈话提纲。在对案件事实有基本掌握的前提下,归纳争议的焦点,确定审查的重点,这些都是审理前必须做的功课,吃透所有这些关键信息后,下一步就是拟制审理谈话提纲,通过审理谈话提纲的拟定,明确在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审什么问题,先审什么问题,后审什么问题等等,建立一个审理案件的内在逻辑体系,理清案审的思路,做到有备无患。事先没有周详、细致的审理提纲,很容易忽略案件中的一些疑点、要点内容,造成审理过程中出现认定事实不清,难以定性量纪,使审理陷入僵局,甚至需要重新再审,影响纪委的形象和权威。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拟写谈话提纲时要避免“先入为主”的主观倾向,在基层纪委,案审人员“先入为主”和“先定后审”的思维模式还是大量存在的,这很容易导致案审工作人员以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以经验代替审理,忽视个案的特点,导致审理时出现片面性、倾向性和主观性,造成误审错审。所以,案审人员对待每一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规为准绳,实事求是,严谨对待,“力争把一案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审前阅卷工作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每一个案件审理人员对此都应有充分的认识,并要引起足够重视。只有认真做好审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审理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稳操胜券,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党政纪条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人员捍卫党纪国法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