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制度在惩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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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学习《实施纲要》制度部分的几点体会(上) 

  《实施纲要》第五部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重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努力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从政行为”的要求,从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源头上治理腐败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制度建设的基本构架,同时对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制度的保证作用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在这一体系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

   反腐倡廉制度是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同其他制度一样,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新旧体制转换过程,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包括制度上存在漏洞。反腐倡廉工作,只有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创新体制、强化监督之中,通过制度建设夯实教育这个基础,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保证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制度的主要内容

   《实施纲要》总结以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经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制度”的科学分类,这对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所谓基本制度,是指规范反腐倡廉各个方面必须坚持的、管长期的,不因某一阶段的工作改变而改变的制度。关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实施纲要》提出了“四个完善”的任务:一是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二是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三是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四是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

   1、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历史经验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施纲要》基于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深刻认识,通过对我们党“用发展民主来防治腐败”重要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

   《实施纲要》强调指出,要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首先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生活制度和监督制度,都体现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如果不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不使全体党员真正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便不可能使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及时通过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抵御、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消除腐败现象。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要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通过这些制度不断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形成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机制,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

   2、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反腐倡廉主张和要求,既要通过制度建设制定为党规党法,有的还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党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反腐倡廉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实施纲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有效作法,首次提出了“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任务,强调指出了“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等要求。

   3、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实施纲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一是要完善实体性惩处制度、措施。“要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特别是要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惩处措施,以根据违纪违法的具体情节作出恰如其分的追究,做到罚当其过,增强惩处效果。二是要完善惩处的程序性制度,主要是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和国际合作机制,以完备的程序保证惩处落到实处。目前,国内一些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企图利用某些国家作为躲避法律惩罚的屏障。此种犯罪手段给我国司法机关的追逃追赃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使腐败犯罪分子无从遁形。

   4、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有效机制。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适合中国国情,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为此,《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抓紧制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要抓住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关键环节,规范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程序,进一步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之间的协作,形成既相互协作,又各自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机制。二是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认定办法,细化量化责任追究标准,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三是要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形成党政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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