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涉农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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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实施了一大批惠民工程,拨付了大量涉农资金。 蓝田是一个农业大县,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出现了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新情况,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下面以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对涉农职务犯罪发案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涉农职务犯罪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特定。

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以村支部书记(以下简称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主任)、村财务人员、小组长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以及乡镇政府、基层站所等与农村对口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为主。我院2009年至2013年第一季度共办理涉农职务犯罪25件37人,其中农村基层干部26人、农业局干部3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干部2人,镇政府干部4人,其他人员2人。

2、结伙犯罪增多。

随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进,农村两委会(即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之间内部制约的加强,村书记或村主任等村干部单独犯案的可能性相对下降,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窝案串案频频发生。如我院2013年办理的某村村干部贪污窝案,五名村干部串通一气,村主任主谋,村支书、村会计及两名小组组长协助,将该村十几万元高速路占地补偿款以干部工资名义私分占为己有。

3、犯罪区域以经济发展较快、征地拆迁量大、工程建设较多的地区为主。

随着城市扩张,公路、铁路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大量资金、项目流向尚不富裕的乡村,这些乡村干部的权力迅速扩大,而管理这些资金、项目的经验缺乏、制度缺失,加上监督不到位,上述地区出现职务犯罪的现象将是必然的。

4、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危害及负面社会影响较大。

首先,“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破坏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村官 ”犯罪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激发社会矛盾,破坏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涉农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随着农村建设的深入,涉农职务犯罪作案环节越来越集中地出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惠农补贴和农村医教文卫等农村公共服务领域。

1、土地征用、拆迁领域。随着国家公路建设、地方招商引资等项目的不断推进,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租赁现象日益增多,涉及的资金数量也相对较大,使该环节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分析近年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可以将这类案件的作案方式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拆迁人员与被拆迁人勾结,虚增数量或面积,共同瓜分补偿款;如我院办理的普化镇马楼村村干部李某、马某伙同镇政府干部朱某、袁某采用虚报手段贪污高速公路占地迁坟补助款案,四人在统计上报迁坟数目的过程中,擅自虚增迁坟数目,套取迁坟补助款25万余元,除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外,大部分补助款被四人私分。二是凭空虚构征地、拆迁项目,贪污补偿款;三是对不属征地拆迁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将违章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虚增赔付标的和人口,套取国家补偿款并收取贿赂;四是收受或索要施工单位“协调费”。又如我院办理的某村村主任陈某受贿一案,蓝田县招商项目“西北家具工业园”在该村征地建设过程中,陈某以协调开发商和村民关系为由,收受开发商“协调费”10万元。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近年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工程建设领域的投入,例如对 “饮水工程”、“村村通”等民生工程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这部分资金也成为农村基层干部眼中的一块肥肉,想方设法侵占、挪用。在工程开展过程中,村干部在物资采购、工程款的发放、工程质量的监督等事务中都有一定的决定权,因此各物资供应商为推销物资,工程的承包方为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多承接工程便千方百计向村干部行贿。如我院办理的某村村主任王某受贿案,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为承包该村“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向王某行贿2万元。同时政府涉农主管部门中的少部分人利用手中新农村建设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权力,大肆收受贿赂。如我院办理的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原主任李某、副主任吕某受贿窝案,我县部分村为了争取“新农村建设重点村”的名额,在申报过程中向李某、吕某大量行贿。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值得思考的现象:农村基层干部通过本村的建设项目贪污受贿,而为了争取到建设项目又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

3、惠农补贴领域。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 惠农公共建设项目和惠农资金迅速增多。但是,由于制度建设滞后、监管乏力等原因,涉农资金管理中出现了很多漏洞,在办案中我们发现少数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中饱私囊,例如我院办理的华胥镇王坪村村支书师某贪污案,在该案中师某伙同电管站职工吉某,用虚假变压器购买发票,套取扶贫款48500元私分。我们在办案中还发现师某虚报自己的承包地亩数,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5000余元。

4、退耕还林领域。

退耕还林是国家为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在退耕的同时,国家为了解决退耕农户的口粮问题,根据退耕地亩数向农户发放粮食补助款。但在实际中,不少人打起了粮食补助款的“歪主意”。我院近年查办的退耕还林领域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荒山、荒坡种树后申报退耕还林,林业局在检查验收中只注重树木成活率,而忽略土地性质,使大量荒山、荒坡“被退耕”,导致大量粮食补助款被骗取。

三、涉农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犯罪嫌疑人自身素质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制约因素,具体有以下几点:

1、部分犯罪嫌疑人参选村干部动机不纯,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人参选村干部并不是其嘴上说的为村民谋利,而是了解到国家有大量惠农政策和项目,想借机为自己牟利。为了当选,这些人不惜花重金买选票,如利诱不成则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的方式逼选民为其投票,这样的人一旦当选,必然拉帮结派、任人惟亲、排除异己,形成利益小团体,留下职务犯罪的隐患。目前虽然基层乡镇对农村换届选举较为重视,但都出于维稳方面考虑,只要不出乱子,平稳过渡就行,至于新干部是怎么选出来的、选出来的干部是否能为民办事则以“村民自治”的借口一推了之。

2、财务管理制度极不规范。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但我们对查处的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后,发现当前农村财务制度极不规范。一是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多数不懂财会知识,执行财务制度不严格,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甚至有的村组织,会计和出纳由一人担任,容易给财务人员留下监守自盗的机会;二是有的村财务人员和村支书或村主任关系密切,对村财务账目的监督形同虚设;三有的村财务人员不管财务,被村支书或村主任架空,收支都由村支书或村主任管理,甚至个别村还有村支书或村主任一人身兼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三职的情况发生。

3、对农村基层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管不到位。目前,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工作需要村干部配合执行,但对村干部缺乏像政府干部那样的刚性制约,为了村干部能配合镇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存在一些“迁就思想”,缺乏严格的监督;二是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对一些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缺乏全程性、系统性,项目资金拨下来后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村干部手中权力膨胀,诱发职务犯罪;三是民主监督不到位。村民监督形同虚设,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由村书记、主任少数人说了算,普通群众不敢提意见,不敢反映问题,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

4、对涉农职能部门的监管薄弱,问责不力。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有的涉农职能部门从原来的“清水衙门”变成了“实权单位”,有的新成立的执行惠农政策职能部门从成立伊始就大权在握,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等,而相应的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步伐,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权掌握在其手中,上级监督不到、下级不敢监督、人民没法监督,使得腐败分子可乘,进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四、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对策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途径开展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工作:

1、关注政策导向,总结发案规律。

随着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不断增多和落实,新农村建设、扶贫重点村建设、教育、交通、水利、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农机补贴、一事一议等多项惠农项目在农村相继实施。这其中的很多项目是交叉重合进行的,而这些项目又由各个不同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这就给了村官将一个项目向多个部门分别报送,多头申请项目资金,套取惠农资金提供了机会。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应通过大量查阅资料,及时了解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走访各涉农部门,必要时可以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全面了解了国家在当地实施的各项涉农惠民政策。每查处一起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时,都对各部门针对该村的惠农资金进行拉网排查,确定其是否有一事多报,套取惠农款的情况。

2、坚持打防并举,加强犯罪预防。

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农村换届选举的关注,对那些可能采取贿选等不正当方式当选的村干部多加留心,对他们当选后的所作所为做到心中有数,并适时主动出击,能预防的预防,该打击的打击。这样做虽然有草木皆兵、先入为主之嫌,但就目前农村干部的素质而言,还远远达不到花自己大把的金钱竞选干部而为群众谋福利的境界。

其次加大对农村帐务的检查审核力度,督促其建立健全帐务资料,必要时可联合公安、审计等部门共同加强农村财务的监管。

最后在目前行政监督乏力、民主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要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对村干部产生震慑,不敢犯罪;让广大群众看到希望,愿意站出来和腐败分子斗争。因为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普通群众出于正义感而举报村干部的情况少之又少,多数举报反而来源于现任村干部的竞争对手。这些人想利用检察机关为其当选扫清障碍,其目的达到后则很可能产生新的职务犯罪,这种“割韭菜”式的反腐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有依靠广大群众的参与,才有可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3、推进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部门和村级组织要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项目、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理情况,以及其它涉及“三农”领域的政策都应该纳入公开的内容,提高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利用好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这两个平台,让权力在阳光下、监督下运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农职务犯罪正在发生着变化,不断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如开始显现出由单一贪污贿赂犯罪演变为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并发的趋势,检察机关只有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不断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问题,才能适应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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