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广东省深圳市近日向社会公布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道歉应在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没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向公众道歉本在情理之中。出台道歉制度加以强调,表明政府部门对自身工作失误、失职的再认识,是纠正错误、解决问题的起点;是敢于接受公众监督、勇于接受处罚的举措。深圳市的做法显示的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决心和勇气。
道歉有期限,用制度约束官员的不作为,使其权力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表明政府的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制度更加健全,政府的职责更加贴近老百姓。
道歉有期限,对改进作风,政府工作提速起到了促进作用。全局的工作不能由于个别职能部门的失误而沉浸在其负面影响中。时效性的约束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使其工作方式方法和作风的转变。
道歉有期限,也表现了政府对公众舆论的尊重,促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向公众公布相关事件的起因和处理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并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道歉虽然是种形式,遏制工作失误、防失职于未然远比道歉难得多,但勇于将道歉加期限、定规矩并公开化、制度化,彰显的则是人民政府以人为本、说到做到、取信于民的为民形象,此举值得称道。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