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各级纪委的同志恐怕没有不知道的,而且在努力推动实践运用。然而,面对这个问题,有一段时间甚至迄今为止,有的党委书记而且级别不低的党委书记回答不上来。有的还说,既然是属于“监督执纪”范畴的工作,应该是纪委的事。
有党委书记回答不上来,说明“四种形态”在一些党委那里没得到重视,更谈不上实践运用。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纪委要干的事,说明这样的党委书记在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第一种人职责中已经严重缺位。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纪不力,是要被严格问责追究的!
对那些头脑尚不清醒的党委书记,有必要先来个知识普及。何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就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不是刚刚才出现的新概念。早在2015年9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2016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不久中央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此可见,这一理论和要求提出以来的时间已经不算太短,而且已经正式“入列”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全党每一位同志都不能置身事外的今天,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还不甚了了,实在是说不过去。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委书记的职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党的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针对从违纪苗头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职务调整等多种形式,党组织及时跟进处理,用纪律管住管好党员干部的绝大多数。很显然,这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有效抓手,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直接关系,与党委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责任有直接关系。很难想象,对这个问题,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委书记怎么能不清楚,怎么能认为只是纪委的事而不是自己要认真做好的事?
实践和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对党员大量和经常开展的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对少数党员干部的重大职务调整,都是党委的职责,是党委、党委书记应该直接、主动开展的工作。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常态,及时阻断违纪进程,防止“破纪”演变成“破法”,是各级党委、党委书记必须落实的任务。纪委对党员的执纪审查、纪律处分,也需要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党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增强责任担当,在率先垂范的同时,压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党治党才能实现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职责任务,而且是必修课;不仅要推动落实,而且要亲自实施。对此,无论哪一级的党委书记,都必须谨记、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