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要全面从严治党,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吗?为什么又要大力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呢?这两者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去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紧聚焦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进行容错纠错,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可见,《条例》中的“有责必问”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推行的“容错纠错”并不对立,两者相辅相成,均是从严治党的新举措,为着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惩治慵懒者、激发奋进者,营造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从严问责”是对“懒政、慢政、乱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是对遵规守纪者的保护和支持。在推进改革创新的事业中,难免会有一些干部借干事创业之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与民争利;一些干部害怕担责,推诿扯皮、有令不行、失职渎职;一些干部独断专行、盲目决策,知错试错,明错犯错。这些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若没有相应的问责惩戒机制及时予以制止,势必会助长违纪者的嚣张气焰,挫伤守纪者、干事创业者、改革创新者的信心,进而影响、干扰、破坏发展环境,侵蚀党的机体,败坏党风政风。
“合理容纠”是为既有底线意识,又敢想敢为者担当和鼓舞,也是激励干部大胆创新干事的重要途径。十八大以来,随着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部分干部在既要干事又要严守规矩的新考验下出现了犹豫和顾虑,在工作中抱着“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态度,“啥都不干,难找缺陷;不做事情,不担风险”的消极观望思想滋生蔓延。应运而生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区分犯错与违纪、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把严格执纪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统一起来。这为更多干部敢于作为、先行先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笔者认为,要想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提供持久有力的动力支撑,需要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从严问责与容错纠错并行、惩治与保护齐下,既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细化问责情形,明晰问责程序,又着力完善容错纠错制度,明确界定可容错纠错的行为和情形,对干部在工作中出于公心但因经验不足或不可控的客观因素而出现的失误和不足,合理进行容纠。形成既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者,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