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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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它的贯彻执行,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总体上看,我们党是比较重视党内监督工作的。1927年召开的五大上,选举产生了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改革开放以来,党恢复了中央纪律检查机构,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党的十二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提升了纪检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十三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以后,中央于1990年、1995年、2003年三次成立专门班子,负责起草工作,经过13年的立项、论证、起草、修订,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几上几下,数易其稿,终于形成了我们今天读到的这个《条例》。《条例》是党内比较成熟的法规。一个文件在党内历时13年的反复讨论、修订,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出台《条例》,是贯彻十六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反腐倡廉方针的重要举措。十六大对反腐倡廉的思路和战略作了重大调整,由坚决反对腐败发展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力度。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此作了深刻的阐发,指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我们既要坚决反对腐败,毫不放松地查处大案要案,严惩腐败分子,惩戒于已然;又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防患于未然。出台党内监督条例,就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防止腐败的滋生,是治本中之本。

  出台条例,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早在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共产主义者同盟诞生之后,作为同盟创始人的马克思、恩格斯就把党内民主、党内监督作为重要原则写入同盟章程及同盟的其他文件。列宁继续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第一个把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在列宁倡导下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党的委员会平行;监委会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主要是监督党的委员会的工作,不受同级委员会决议的约束。斯大林当上了党的总书记后,大权独揽,个人专断,不受监督,以至列宁在政治遗嘱中要求把斯大林从总书记的职位上调开。斯大林把党内监督引偏了方向,把列宁倡导的监委会主要是监督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变成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委员会工作的贯彻执行;把监委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变成由书记处一名成员兼任监委会的领导,把监委会变成了书记处下属的机构。在斯大林的改变下,党内监督有名无实,党内民主荡然无存,甚至把监督服务于个人集权,以致党风问题、党内民主和接班人问题,成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难题。斯大林在监督问题上的错误,给各国共产党、包括我们党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央出台党内监督条例,也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

  出台《条例》,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时期,尚未走出腐败的易发、多发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十六大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充分考虑了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的。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二次会议开幕前夕,据权威网站调查“本次会议你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时,网民都把“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维护司法公正”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几乎每年都呈上升趋势,群众戏称腐败发案率超过了经济增长率。另外,设在德国的透明国际把我国列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关口前移、加强监督、预防腐败是贯穿《条例》的一根红线。《条例》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于防止腐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出台《条例》,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迫切需要。由于斯大林的不好影响及我们自己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实践不到位,很长时期党内监督工作不能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监督渠道不畅通。尽管我们有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同级监督、党员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但渠道不够畅通,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加之权力运行过程中透明度不够,使监督很难到位。二是监督机制不对称。自上而下的监督由于有组织任免的压力,在监督制度中往往呈刚性约束要素;自下而上的监督则呈软约束要素,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党内发生的问题恰恰出在这种监督机制的不对称上,用群众的话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三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难。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区、各部门的一把手实际上拥有最后决断权,各种监督碰到一把手就显得苍白无力,同级纪委不敢监督,人民群众无法监督,以致有人呼吁,“谁来监督一把手”。《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重在制度。出台《条例》,把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向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

   把握贯穿《条例》的主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团结也是党的生命。《条例》的主旨就在于维护好这两条党的生命线。民主是世界潮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引领人类文明发展的工人阶级执政党,应该把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用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党的团结是党的战斗力之所在,团结就是力量,民主可收众益。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新的生产力。在民主基础上的坚如盘石的团结,是我们党最可宝贵的政治资源。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好这个政治资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办好人民事业。

   党内民主、党内团结与党内监督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党内民主不充分,缺乏平等和透明,不能畅所欲言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就无从谈起,团结难以永固。同时,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应有之义,是党内民主的实施和保障。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党内民主可能流于形式,也不可能形成在民主基础上的团结统一。因此,出台《条例》,绝不仅仅是反腐防腐,而是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使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使党的团结统一更具有深厚的民主基础和党员基础,把党内民主和党的团结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把握党内监督的重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处于执政的第一线,他们的思想、工作及廉洁与否,对全党、对于党的全部工作影响极大。这些年来党内存在的为政不廉、作风不正等方面的问题,都同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甚至一把手密切相关。大量事实说明,腐败往往与权力相伴而生,在监督制约权力上狠下工夫是防腐治腐之本。《条例》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带动性。经验证明,一把手的问题解决好了,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也就解决好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问题解决好了,其他层面上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把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绝不是对一把手不信任,而是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及党的事业中负有重要责任。这些年来,一把手出问题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资料表明,1998年,全国查处的厅局级干部中,一把手占总数的41.2%。贵州省从1993年10月到2002年底近10年间,共立案审查地厅级干部103人,其中党政一把手54人,占总人数的52.4%。一把手出问题,往往带坏“一班人”甚至一个系统、一个区域。沈阳市慕马案中,涉及到沈阳市、局级领导干部就有23名,其中居然有17个一把手。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奉行当官发财的权力观,竟然带出了200多个贪官。因此,《条例》把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充分考虑了党内存在问题的实际情况及一把手的带动效应,正则带出一支廉洁勤政的队伍,歪则带坏一批人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把握条例的核心——加强监督制度建设。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强化党内监督工作是《条例》的亮点。《条例》共五章47条,6600余字,仅“监督制度”这一章就占有28条,4000余字,设十节予以规范。历史经验表明,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规范,缺乏制度约束,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际生活中“虚监”、“软监”等现象,就是缺乏制度刚性的约束。有个民主党派的负责人说得好:权力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需要权力,没有权力的监督只能是个摆设。而制度是最根本最公正的权力,用制度制约权力,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才能使监督切实发挥作用。

   十项制度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深化了集体领导制度,强调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并把记名投票作为表决的一种方式写进《条例》。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主持第一国际领导工作中作出40多项重要决议,都是实行记名投票表决的,让投票人投下郑重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一票。二是突出了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1938年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规定:“中央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政治局的一切工作和报告”。由于战争年代及其他原因,这一制度一直未能有效执行。这次颁布的《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这就把中央政治局置于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的监督之下,理顺了党内关系。为全党作出了表率。三是总结了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的创造,上升到了制度层面,比如“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巡视”等等.丰富了党内监督的内容。

   把握贯穿《条例》的灵魂是爱护和保护干部。吴官正同志说:“我们加强监督的目的,就是希望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我们党总是希望通过教育避免腐败案件的发生,使党风越来越好。”党内监督是党内的纠错机制和规避风险的重要措施。出台《条例》,能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不少睿智的领导干部都有这样的体会:多一分监督,少一分危险。一些腐败分子在忏悔中也说,当初如果有人提醒一下,警告一下,民主生活会上有真正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也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讲,反腐败的成绩不仅在于发现和查处了多少腐败分子,还表现在挽救了多少干部上。《条例》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规定对一些“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及早提醒,早打招呼,及时帮助,防止由小过发展为大错。这样就能挽救一大批干部,防止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把握把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的职责和任务。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不仅仅是查办案件,处理违纪党员,还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统一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条例》赋予纪委这一神圣的职责和任务,加大了纪委的权力和责任。纪委同志要珍惜党的信任和党员企盼,运用《条例》这个武器,履行好监督职责,当好党的卫士。

   三、以求真务实精神贯彻落实好《条例》

   《条例》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法规和武器。以求真务实精神贯彻落实《条例》,运用《条例》这个武器,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政治任务。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要求全党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这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贯彻《条例》精神的根本指导思想,贯彻《条例》,必须坚持求真务实,在实践实效上狠下功夫。

   当前首先要求真务实地学好《条例》,做到吴官正同志要求的“领导干部精通《条例》,全党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一是把学习《条例》同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这些党内重要文件和精神,相互贯通、相互补充、相辅相承,结合起来学习,有助于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二是把学习《条例》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结合起来。《条例》既是自律,也是他律,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学习《条例》一定要对照《条例》反思自己的思想和作风,哪些符合《条例》,哪些方面存在差距;符合的继续坚持,有差距的自觉改正,这样才能发挥《条例》防止失误、保护干部的作用。三是把学习《条例》同党内经常性的教育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结合起来。《条例》作为党内重要法规,将在党内生活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对《条例》的学习要坚持经常性、持久性,不能一阵风,一劳永逸,要经常学,经常想,照着做。

   学习好《条例》,目的在于实践好《条例》。《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只有在党内生活中实践好《条例》,才能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一些好的文件由于贯彻落实不到位而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比如前面提到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实践中充分贯彻执行,导致党内关系一度混乱,少数人或个人决定重要事项,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发生失误,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我们要汲取历史的教训,在落实《条例》上下功夫,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务求实效。

  

文章来源:(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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