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有效遏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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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典型、最集中的表现,主要表现为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虽然职务犯罪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法律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论。据有关资料表明,就全国而言,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且发案呈上升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呈下降的态势,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我们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国有企业仍是所在地的经济支柱,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立足自身职能,有效预防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更好的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即是工作重点,又是工作难点,现结合近年来查办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及近期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的情况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谈几点浅显的认识。

  一、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2004年,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职务犯罪案件337件,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48件,占立案总数的73.5%,通过去年的情况,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所占比重较大,在查办的337件中,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223件,占总数的66.1%。

  2、发案率居高不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三种犯罪占较大比重。尽管这些年来,国有企业犯罪案件的查办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查出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但是发案率仍居高不下,每年涉及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占检察机关立案数的60%以上,在立案侦查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又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比例最大。

  3、从案情看,重特大案件频发。如陕西西飞集团财务公司经理王瑛违反金融政策法规,挪用200万用于其董事长宣志林个人炒股;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经理侯万万在未履行必要手续的情况下,让非公司人员为公司做生意,致使挂欠公司37万元。

  4、犯罪手段多样,作案方法日趋隐蔽。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有以下几种。一是一些犯罪分子假借联营损公肥私。。二是内外勾结,相互利用,谋取私利。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瞄准企业经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与客商恶意串通,制假造假,损害企业利益。三是转移视线,隐匿赃款。一些犯罪分子将到手的赃款不在本地银行存取,或汇往异地、或投资兴办实体、或借予清幽、亲友,这给获取案件线索、破案后追缴赃款增添了很大难度。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做了大量工作,如同步预防、案后预防等,这些预防在一定时期,就某一个案件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产生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整体而言,这仅仅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预防,预防效果不甚理想,我们认为现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策研究的滞后性。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把更多的精力倾注在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上。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较多的关注“发生后怎么查”问题,相对少的关注“为什么发生”的问题。因此,对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及防控措施缺乏系统的、深入的、有预见性的对策研究。其次,理论与实践脱节。对国有企业现状与改革方面缺乏理性认识,不能很好的将对策研究与预防实践结合起来。三是对策研究的质与量都有待提高。从事预防工作的同志不能静下心来,扑下身子,脚踏实地的用心思去摸实情、想实招、求实效。研究一般是表面的多、形式的多,实质的少、可行的少。对策研究从认识的程度、深度、实效性等方面都是相对滞后,很难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现实、科学的指导作用。

  (二)预防实践的被动性。从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看,绝大多数工作都是“因案预防”,即查办案件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预防工作的启动是因案而起的。形成 “案件—预防—再案件—再预防” 的模式,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跟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之后。“亡羊补牢”式的预防当然是必要的,在某些方面也显得很重要,但要实现预防工作质的飞跃,提升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整体水平,提高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整体防控能力,就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才能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

  (三)预防效果的不确定性。由于目前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没有权威的评价标准,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没有相应的预防手段作保障,在对国有企业实施预防措施后,是否真正产生了作用,作用与效果的大小,预防产生影响的深浅以及对职务犯罪实际的防控程度,是很难予以评价的。影响预防效果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是对预防价值的认知程度;二是开展预防工作需要的社会环境;三是具体实施者的主观因素。如工作责任心、工作水平、协调能力等;四是预防工作本身存在的缺陷。

  (四)预防行为有较多的随意性。国有企业对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近年来才逐步开始认识和接受,而预防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没有固定模式,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都是探索性,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作支持。在工作实践中,预防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国有企业,都是企业领导人认识到位,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而在一些国有企业预防工作推不开,长期打不开局面的,一般都是企业的管理层对预防工作在认识上有差距。如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接连发生。这样的现状,充分反映了国有企业预防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论述为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面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预防工作也要在新的形势下从执法观念、预防理念等方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正能够把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规律、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实现预防工作目标。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出现新形势、新任务,预防工作就应有新思维、新理念。

  (一)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预防工作整体上缺乏前瞻性、预见性,导致我们现在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预见性的预防,甚至是被动性预防。因此,不能很好的掌握预防工作主动权,无法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从源头上防控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多发的实际情况,围绕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作了大量预防工作,如果就局部或者个案来讲应该是有效果的。但是,由于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整体上缺乏全局性、前瞻性的研究,因而在实践中又缺乏超前性预防措施,所以从目前的发案情况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还没有实现有效的控制。要想从根本上做好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首要的问题是准确理解预防工作的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

  (二)增强预防工作的可行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社会性工作,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不例外,其主体、客体、措施都是实实在在的,其效果也是可以显现的。预防工作实现社会化,可以说是预防工作各项措施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变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的人物、时间、环境采取预防措施。突出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强调可操作性,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即要有长期规划,又要有阶段性实施方案。国企中发生的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问题盘根错节,情况复杂,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消灭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前提和条件。预防工作不立竿见影,立即见效,指定预防目标必须立足全局,着眼将来,从长计议,实现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通过实现阶段性来逐步实现长期性的目标。

  (三)增强预防工作的职权性。在没有相应权力作保障的前提下,要想在个案之外推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靠查办职务犯罪的优势是远远不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预防工作独立的权威性。因为现有的预防工作从其手段而言,一是以道德教化的软弱性;二是预防措施的非强制性;三是救济手段的缺乏性。非职权化的预防工作,首先表现为预防措施的单一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治理工程,需要采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稳步推进。其次表现为预防手段的软弱性。综上,我们认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赋予职权性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否则,预防工作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无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

  四、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强化预防措施、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今年元月中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措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结合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势和规律,在深化认识,树立预防新理念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强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纲要》指出,国有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运转协调、合理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严格实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与国有企业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在国有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运行、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制度。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形成有效监控。从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在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对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机制的表面化、实际操作时的“软弱性”,很难对权力实施有效监控。《实施纲要》为加强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化要求,其中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完善企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等为企业对权力形成有效监控提供了制度保证。结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强化监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加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落实厂务公开制度,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民主、公正、科学;股东大会应当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实行监督,以防止权利滥用;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强化外部监督。从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检察等方面加强监督。严格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三)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从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环节,一些关键岗位多人多次出现腐败,可谓“前腐后继”。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犯罪根本措施之一。一要结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关于厂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增强关键岗位工作流程的透明度,强化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二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的建设,对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手续,审批权限、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三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防止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经营“腐败圈”。

  (四)强化廉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使廉政意识深入人心。《实施纲要》对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基本要求,强调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国有企业遏制职务犯罪的第一条防线,就是通过实施“大宣教”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阵地建设,建造广阔的宣传教育平台,形成多方位、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教育格局。要总结经验,增强宣传效果,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宣传水平,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使企业的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学法、懂法、守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注重对企业领导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五)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高素质企业管理队伍。《实施纲要》对于改革干部管理工作提出了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贯彻落实这些制度,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优秀企业家、经理人成长、发展的环境,通过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遴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建立厂长、经理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企业经营者选拔制度;建立厂长、经理廉政、诚信制度;建立工资待遇保障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项科学论证制度。通过不断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向深入。

  

文章来源:(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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