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省委巡视组巡视某县,发现有的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列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了省审计厅厅长向会议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也查出少数省直部门和部门下属国有企业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问题,这应当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多年来三令五申不允许设“小金库”,但设“小金库”的做法屡禁不止,仍在滋生和蔓延。对此问题如何严加根治,是我们各级各部门的一项当务之急的工作。
在今年二月召开的省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讲话中指出:“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又是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省纪委书记王正福同志针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提出:“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推进综合预算,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并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各级机关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这都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提出的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产生的具体措施。
私设“小金库”造成国家和单位公有资金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加剧通货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收入不入账,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这几年,我省发生的一些贪污、私分、挪用、行贿受贿案件中,都与此有关。
如:几年前修建贵新公路时,贵州境内沿线有几个县分别成立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这几个县指挥部都不同程度存在“小金库”问题,最为典型的某指挥部,通过虚报冒领国家公路建设资金,进入“小金库”,集体私分,指挥部涉案五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年中,平均每人贪污私分30万元以上。其他几个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计20余人。
省纪委和检察机关去年查处发生在某县的一起贪污受贿案件,也暴露出“小金库”问题,县扶贫办主任就是从“小金库”中私分贪污近百万元扶贫资金。
又如:近期到某县巡视,了解到县民政局长期以来,虚报冒领社会低保人员的资金几十万元,设立“小金库”由少数人支配并私分,在县里引起了极坏的影响。此案正在依法查处中。
诸如此类的案例还很多,充分说明“小金库”是产生腐败的源头,必须加以根治。“小金库”滋生和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国务院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从1987年下发以后,又在1995年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2001年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国务院427号令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对设立“小金库”都有严格的处罚和处分规定。可是,有一些党员干部、公务员对上述法规置若罔闻。有的人口头上讲要与中央保持政治和行动上的一致,但实际工作中却各行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口头上讲依法行政,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有法不依。有的执纪执法机关,在处理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上也存在失之于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
二是存在“合理不合法纪”的潜规则。有的贫困市县,为了本地区多争取上级的各方面补助资金,虚报冒领,设立账外账,拆东墙补西墙。有的部门或单位,为了给其干部职工多发“福利”,也采取虚报冒领的办法设立“小金库”,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这在有的人看来,是“合理不合法纪”的闯红灯行为,不必小题大做。时间长了,成了一些人效仿的“潜规则”。
三是以权谋私腐败行为以及不正之风助长设立“小金库”。有的利用职权,收入不入账或虚报冒领国家投入的扶贫开发资金、项目资金转入“小金库”。把它作为自己侵吞享用的“保险箱”,作为自己请客送礼的“自留地”,作为自己跑官买官、依附权贵的“奠基石”,等等。
中共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再次强调: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这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产生的有力措施。因此,我们必须切实贯彻执行。
首先,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及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第427号令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上述中央的《工作规划》。做到自觉遵守政治纪律,自觉依法行政。
其次,加强对管钱、管物、管项目的部门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深入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这不仅是审计、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我们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的工作。要加强对这些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让财会工作人员认真依法地履行职责。财会人员有权抵制单位分管领导的错误决策,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运行。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对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要组织各级各部门,围绕资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制定改进完善措施,建立长效安全机制。指导经办机构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岗位划分、业务流程、监督制约等机制,防止个人独断专行甚至以权谋私,实现民主决策和公开透明管理国有资金,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实现各业务环节有序衔接,并相互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和稽核,提高自控能力。强化法制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内部管理。
第三,要加大惩治力度。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力寻租”,“金钱租权”的受贿、行贿腐败行为。凡查出“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公款私存者,应认定为贪污行为,并严肃处理,严格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坚决遏制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文章来源: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