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蔓延,这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违背了价值规律,而且直接导致诚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将使守法者陷入“囚徒困境”,容易诱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最终必将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商业贿赂会为贪污腐败提供“温床”,严重侵蚀党员干部队伍,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这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危害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宣传、劳务、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贿主体及贿赂手段隐蔽性强。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本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利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漏洞,靠钱物开路、人际关系等手段腐蚀党员干部,进行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多是“一对一”行为,而且是账外暗中给予,手段非常隐蔽,行贿受贿双方往往形成利益的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取证难、突破难。
2、受贿主体及侵犯客体比较复杂。在一般受贿罪中,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商业贿赂受贿主体还包括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推销人员、采购人员或业务人员。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贿赂形式复杂多样。一是货币现金。以宣传费、赞助费、信息费、业务费、科研费、劳务费和回扣、“红包”、礼金等各种名义公开给好处。二是有价证券。多以股票、债券及各种有价证、券、卡、提货单等悄悄给好处。三是实物、礼品。以各种高档高价用品、奢侈消费品、收藏品、甚至房屋、车辆等暗中行贿。四是其他形式。如减免债务、免费高消费娱乐、旅游等财产性利益或解决就业、帮助办事、资助跑官买官以及性服务等变相行贿。尤其是性贿赂,更是现在激烈的商战中被经营者惯用的手段,而且行之有效。
4、贿赂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且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买卖双方之间的行为,经营者通过贿赂交易对方或其代理人,诱使其购买或者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在同行中取得竞争优势或摆脱竞争劣势。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商业贿赂危害主要有:
1、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干扰了经营者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的反成为受害者,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奕,妨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2、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或者是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形式的支出入账,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3、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商业贿赂行为使得市场调配机制失调,增加了商品销售价格,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国家和群众的负担,既损害同行竞争的利益,又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
4、破坏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反映市场状况,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浪费。但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倾斜。资源及劳动力不合理地流向了经营者的一边,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同时,妨碍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5、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商业贿赂败坏了党风、政风、行风和社会道德风气,甚至构成犯罪,给国家、集体、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失、带来危害。
6、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7、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贿赂盛行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可能瞬间暴富,更多的经营者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引起社会不满情绪和冲突,造成社会动荡;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二、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1、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2、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
3、腐败孳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有人就曾直言:“类似问题到处都是,你管得了吗?”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
4、权利滥用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现阶段,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及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突出表现为“五性”。
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暗箱操作,具有明显的隐蔽性,致使商业贿赂案件较难被发现,一般需要知情人举报。同时,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认定较难。
二是执法手段的缺陷性。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之一的工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他们的权力非常软弱,已不适应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需要。如:没有查封、扣押等权力,致使执法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转移物品、销毁证据、逃避制裁等问题;调查取证手段不够有力,往往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
三是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在藏匿和销毁证据、逃避调查方面往往形成攻守同盟,导致调查处理难度很大。同时,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或部门,干预较多,案件查办阻力和执行难度较大。
四是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法制不健全,是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的法律根源。《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禁止商业贿赂,但是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防范、监督商业贿赂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执法效果。如对折扣的财务处理规定较为滞后、模糊,为准确区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五是办案人员的不适应。当前,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而我们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与之还不完全适应。一些执法人员财务知识欠缺,查看账目不精,有时造成线索遗漏,发现不了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做不到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取证。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对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笔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现有《刑法》为基础,借鉴世界各地的有益立法经验,以适当形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等规定。通过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加快法治进程,以应对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需要。
(二)建立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作机制,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要主动负起查办职责范围内商业贿赂案件的职责,并建立案件沟通、联查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集中突破大案要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商业贿赂的态势。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及商业贿赂易发领域及部门的部门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遏止易发领域及部门商业贿赂的蔓延趋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
(三)加强企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的发生。按照“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要求,由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业户签订《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责任书》,明确界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将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定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分别给予强制性监管和后延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密度,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监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机制完善。
(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一是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不能让个别权利集中的人,独断专行;二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易发领域及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惩处,让其不敢犯罪。同时,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真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利用现有阵地和载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诚信经营、廉洁经营的氛围。
总之,要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需双管齐下、标本兼治,联合多部门、利用多渠道开展综合治理。当前,要从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入手,将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列为治理重点,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更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工夫,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摈弃“收受回扣、手续费等纯属商业惯例”、“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投资环境”等错误认识,认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整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文章来源:(研究室)